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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东北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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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eted: ¶ 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辽财采〔2006〕698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eleted: ¶ ¶ Deleted: ¶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行为的 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 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Deleted: ¶ Deleted: 了 Deleted: ¶ ¶ ¶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Deleted: 七 Deleted: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1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财政部 抄送: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 监察综合室,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抄送厅内:综合法规处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16日印发 拟稿:田贵伟 核稿:孙中才 2 Deleted: ¶ ¶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 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 府采购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 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 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 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包括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 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 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重 新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3 Deleted: ¶ ¶ Deleted: Deleted: 了 第六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 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 Deleted: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 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与符合项目供应商资质要 求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 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依照本 Deleted: 以 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属于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 的自主创新产品的; (六)采购项目预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 高于 30 万元(包括 30 万元)的。 4 Deleted: 50 Deleted: 50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开展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组成谈判小组,代 表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与该项目论证及咨询的专家不得进入谈判小组。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谈判文件, 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5 Deleted: 草案的 (七)供应商提交与谈判相关(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安排;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 (十)谈判日程安排; (十一)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采取公告、随机 Deleted: 由谈判小组 确定等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邀请参加谈判 Deleted: 或推荐 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 Deleted: 三 下获取谈判文件。 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谈判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从谈判文件发 Deleted: 谈判小组应当 Deleted: 合理 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Deleted: 五 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Deleted: 十 开展谈判前,谈判小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谈判文件 6 的响应性文件; (二)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对谈判文件作实质 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的具体谈判过程; (三)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 判顺序,并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四)谈判中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确保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确定 的内容、程序和评定标准等进行。 (六)谈判小组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要求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原则上不超过 3 轮的报价,参加谈判的 供应商应当享有相同的报价权利。 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 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 通知其限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在规定 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成 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第十四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 7 Deleted: 三 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 提出的最后报价及承诺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排序推荐 Deleted: 评选 Deleted: 选 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谈判小组的书面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Deleted: 选 Deleted: 五 Deleted: 择优 采购单位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3 日内,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 Deleted: 三 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 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Deleted: 三十 Deleted: 七 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谈判工作完成后 5 日内,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 Deleted: 五 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 档案管理和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情况简述; (四)谈判过程记录和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谈判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和确 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等) ; 8 Deleted: 选 (六)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谈判采购报告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 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为增强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客观性,采购单位、集 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 行集中公开报价,但供应商集中公开报价的轮次、时间、地点、 报价内容、报价方式等必须在发布的谈判文件标明。 供应商集中公开报价不得涉及应当保密的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在谈判文件和谈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参与谈判的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采购单位、集 Deleted: 三 中采购机构、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说明市场 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 Deleted: 三 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按照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 Deleted: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 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 因,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依 9 Deleted: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 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百分之十的; (四)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认定的首次投向市 场的自主创新型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 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采用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应当由采购单位提供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 Deleted: 、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件。采购项目属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 3 个工作日,并组织专家论证 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开展谈判并确定成交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当组成采购小组, 代表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采购小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组成。 10 Deleted: 三 第二十四条 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 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之日起 30 日 Deleted: 三十 内,根据采购小组的谈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 合同订立后 7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成交事项确定后 5 日内,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 Deleted: 七 Deleted: 五 Deleted: 、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和备查。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过程记录; (三)谈判结果简述;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报告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 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属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采购单位可 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 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章 询价采购 11 Deleted: 一 Deleted: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 3 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 Deleted: 三 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 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 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Deleted: 下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高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项目 预算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 第三十条 Deleted: 50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并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组成询价小组,代表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 Deleted: 三 Deleted: 3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与该项目论证及咨询的专家不得进入询价小组。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 12 Deleted: 询价小组 Deleted: 明确 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 准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 Deleted: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 求, Deleted: 三 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报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从询价采购文 Deleted: 询价小组应当 Deleted: 合理 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Deleted: 三 Deleted: 五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采购 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作出承诺; (三)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 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进 行质询,但供应商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 更。 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 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 Deleted: 评选 审报告并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Deleted: 选 13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询价小组的书面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Deleted: 选 Deleted: 五 Deleted: 择优 采购单位也可以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3 日内,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 Deleted: 三 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 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 Deleted: 三十 Deleted: 七 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 5 日内,采购单位、集中采购 Deleted: 五 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询价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 购档案管理和备查。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二)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情况简述; (四)供应商报价记录和评审情况说明; Deleted: 选 (五)评审报告(包括询价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和确 Deleted: 选 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等) ; (六)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询价采购报告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 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14 第三十七条 在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 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采购单位、集中采 Deleted: 三 购机构、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说明市场上符 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 Deleted: 三 管理机构批准,可按照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进行。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 Deleted: 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 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 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 构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规定资质条件供 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未按照规定的 15 Deleted: 依据有关规定 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适 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 目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违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附 则 Deleted: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门可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16 Deleted: De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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