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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综〔2018〕40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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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8-1203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湖南省水利厅 湘财综〔2018〕40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 号)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2018 年 12 月 14 日 -2- 附件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订)、《湖南省取水 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66 号,省政府令 第 288 号修订)、《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 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 号)规定,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 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四条 征收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 括城市供水企业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和个人,除按《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 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 -3- 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的,水 资源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水 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任何地区不得增加或核减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八条 水力和火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漂流 取用水按照年营业收入计征水资源费;疏干排水按照实际排水 量计征水资源费。除上述之外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的水资 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城 市供水价格中应含水资源费。未含水资源费的应将执行的水资 源费标准列入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有执收 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口计量核实后,由供水企业缴纳。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4- 第九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 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 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 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条 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每月取水量(或发电量) 。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 (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因特殊困难情况不能按期缴纳 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发 出水资源费缴纳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水资源 费缴纳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 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缴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 照 1:9 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国库。 第十四条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 -5- 施办法》第十条确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向取水单位或个人开 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督促取水单位或个人在规 定时限内将款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收到款项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缴 库。在填写“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 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 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第十 三条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 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 类 07 款 19 项“水资源费收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 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 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等方面。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6- 第十九条 在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过程中,管理部门和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 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 部门、发改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非税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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