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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性转移支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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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湖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为逐步缩小地区之间财力差异,推动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缓解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 矛盾,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以及职工工资津补贴、绩效 工资的正常发放,增强教育、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卫生、新 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消化县乡政府性债 务,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统一公式、统一数据来源,严格按 因素法分配,依据客观因素测算可用财力和标准支出,体现转 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与合理性。 二、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分配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计算 均衡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可用财力和标准支出差额以及均 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1、可用财力的确定 可用财力=实际可用财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 -1- 点库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 中减轻洞庭湖农民负担转移支付补助-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中一次性财力补助-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特殊县财力补助-其他省认定的财力 补助 实际可用财力=本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体制上解支出-专项上解支出-本年地 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的 20%部分 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指属于地方的各项税收 收入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考虑非税收入成本 性支出因素,非税收入按 80%的比例计算可用财力。返还性收 入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及其他返还收入。 2、标准支出的确定 标准支出的确定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 按市县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 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为基础确 定。具体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等。 其中: 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年终奖金、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缴费、离休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及相关计 提。 -2- 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包括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商品和服 务支出。 民生标准支出包括农业、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 障与就业、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生态文明建设、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性住房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民生重 点支出。 考虑地区间人口规模、区位地形等差异,在计算农业、教 育等重大民生支出和行政运转经费需求时,引入成本差异系数 对支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考虑市辖区与县市支出责任差异, 适当调整市辖区部分支出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 某地标准支出=该地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公用经费标准支 出+民生标准支出 其中:①某地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地标准财政供养人口× 人员支出标准 国家确定的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县市,其人员支出标 准在全省统一标准基础上增加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 发放标准。 ②某地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地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公用 经费支出标准×公用经费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公用经费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2+人口密度 系数×0.8 -3- 人口规模系数和人口密度系数分别根据各地总人口、人口 密度分档,按照档内人均公用经费支出与全省人均公用经费支 出的比值计算,并适当平滑。 ③某地民生标准支出=农业类支出+教育类支出+文化体育与 传媒类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类支出+医疗卫生类支出+科学技 术类支出+计划生育支出+生态文明建设类支出+村级组织运转 支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利息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民 生重点支出。 其中:a.某地农业类支出=该地农村人口×人均农业类事务 支出标准×农业类事务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农业类事务支出标准综合考虑农业生产发展、农田水 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环境整治、政策性补贴等方面支 出,按总人口分档确定,体现规模成本递减的思路。 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农作物播种面积系数 ×0.5+主要粮食产量系数×0.5)×堤防长度系数 农作物播种面积系数、主要粮食产量系数和堤防长度系数 分别根据各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粮食产量和堤防长度分档 确定。 b.某地教育类支出=该地享受政策人数×人均支出标准×教育 类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支出标准根据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免学费, -4-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学前教育资助,农村义务教育薄 弱学校改造计划,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等政策确定。 教育类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口密度分档确定。 c. 某地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该地总人口×人均文化体育 与传媒支出标准 人均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标准综合考虑公共文化设施免费 开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农民体育健身 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等方面支出确定。 d. 某地社会保障与就业类支出=该地财政对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补助支出+∑(各项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人均支出标准×享 受政策人数) 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人均支出标准、享受政策人数根据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城镇低保、五保户供养、重 度残疾人护理、抚恤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具体内容和实施情 况确定。 e.某地医疗卫生类支出=该地∑(各项医疗卫生政策人均支 出标准×享受政策人数) 医疗卫生政策人均支出标准、享受政策人数根据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武陵山、 罗霄山医疗卫生人才津贴等各项医疗卫生政策具体内容及实施 -5- 情况确定。 f.某地科学技术类支出=该地总人口×人均科学技术支出标 准 人均科学技术支出标准综合考虑科技富民强县、科普惠农 兴村、科技基础条件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支出确定。 g.某地计划生育支出=该地总人口×人均计划生育支出标准 人均计划生育支出标准综合考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城 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方面支出确定。 h.某地生态文明建设支出=该地总人口×人均节能环保支出 标准 人均节能环保支出标准综合考虑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 改造、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方 面支出确定。 i.某地村级组织运转支出=该地农村人口×人均支出标准 j.某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该地城镇人口×人均城镇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支出标准+农村人口×人均农村 危房改造支出标准 k.某地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民生重点支出=该地总人口×人 均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民生重点支出标准 3、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确定 为进一步强化财力分配与收入质量挂钩的约束机制,降低 -6- 县市年度间财政收支波动对转移支付的影响,在计算转移支付 增量时,从各地存量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一并按照今年的收支 缺口进行滚动计算分配。具体计算公式为: 滚动计算前某地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当年按公式法分配 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该地(标准支出-可用财力)÷∑享受 均衡性转移支付地区(标准支出-可用财力)] 滚动计算后某地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滚动计算前某地均 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滚动计算分配增减额 其中:滚动计算分配增减额=滚动计算额度×{ [2017 年该 地(标准支出-可用财力)÷∑2017 年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地区 (标准支出-可用财力)] -[2016 年该地(标准支出-可用财力) ÷∑2016 年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地区(标准支出-可用财力)]} 此外,对按照统一公式难以充分考虑的县市间重大差异和 特殊情况,包括大湘西地区、人口小县、农场管理区、农业城 市区和单一城市区等,给予适当照顾。 (二)相关数据的来源及核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 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 号)要求,在确定各地总人口时 参照中央办法在户籍人口基础上适当考虑常住人口因素,即常 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的,按户籍人口测算;常住人口大于户籍 人口的,按常住人口乘以折算比例测算。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采用省教育厅统计人数。 -7- 标准财政供养人口:某地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该地户籍人口 ×全省平均供养率×供养率差异系数 供养率=财政供养人口/户籍人口 供养率差异系数根据各地户籍人口分档,按照档内供养率 和全省平均供养率的比值计算,并适当平滑。 某地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包括标准在职人数、标准离休人数 和标准退休人数三部分。其中: 某地标准在职人数=(该地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该地标准 离休人数)/(1+退休系数) 某地标准离休人数取该地前五年最小值。 某地标准退休人数=该地标准在职人数×退休系数 退休系数根据市县历年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比值的变化趋 势确定。 上述办法仅适用于各县市区,由于市州本级的特殊性,对 市州本级主要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分档补助,只有财力水平低于 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本级才能享受补助。 三、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 省直管县市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发文下达,抄 送市财政局;非省直管县市区、农场管理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资金由省下达到所在市,同时抄送给相关非省直管县市区及农 场管理区。 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省只下 -8- 达至州本级,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按本办法结合该州实际 分配到所属县市,并上报省财政厅。 四、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管好用好资金,一是要 集中优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确保工资 和津补贴提标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二是要重点保障教育、 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政策和民生工程 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发放到人的各项惠民政策资金要及时足额 到位;三是要加大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经费保障力度,确 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四是要加大政府 债务偿还力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防范控制财政风险,确保 财政收支平衡。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和“三公”经费 开支。 五、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9- 附件 2 湖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 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 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6〕16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 付中安排资金,设立湖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建 立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为加强资金管理, 现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主要是为了增强 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 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1、突出重点。以各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 核心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的支持。 2、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 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 服务“两个均等化”。 - 10 - 3、积极引导。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部分城市 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 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二、资金来源及分配对象 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 励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2、分配对象。全省 14 个市州本级(含所辖区)、79 个省直 管县。各城市区的奖励资金包含在各市州本级中,由各市州本 级按照本级与各城市区分别承担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比例、各 城市区的农业转移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安排;湘西自治 州所辖县市资金由湘西自治州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安排。市州本 级所留金额不得超过省下达金额的 30%。各市州本级应将奖励 资金分配到城市区和相关县市的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分配办法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 人数和财政困难程度,并适当考虑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 效进行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 斜。主要考虑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 一是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以省公安厅审核提 供的数据为依据,人数越多,奖励越多。 二是财政困难程度,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为依据,收 支缺口越大,奖励越多,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1 - 三是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以各地按照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 政支出数为依据,人均支出水平越高,奖励越多。 四是工作绩效,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工作做得 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具体以各地城镇化率的提高程度来衡量。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 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 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湖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政策 落实到位。 五、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12 - 附件 3 湖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为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 效益,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 矛盾,促进转型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 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和独 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 机制,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支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 生态环境,提高民生福祉,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 持续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规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资源 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规范使用。各地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按规定使 用资金。 三是激励约束。建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奖惩。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范围 - 13 - 1、中央确定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 2、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二)补助期限 1、中央确定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补助期限为 4 年。期满 后,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 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 5 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 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 4 年按每年退坡 20%的计划给予 补助。 2、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的补助期限按财政部相关规定 执行。 (三)分配办法 1、某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因素法分配部分+奖励部分 ●因素法分配部分综合考虑各地非农人口数、财政部困难系 数等因素。 ●奖励部分指根据各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情况,给予适当 奖励。 2、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按照个数、面积、人口等 因素测算。 四、使用范围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 留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矿区、沉陷区治理等非 - 14 - 市场因素进行的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不得将资金用于经常性 支出,不得安排部门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楼堂馆所建设及小汽车购置。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资源枯竭城市要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强化监管,提 高效益,不得挪用,并接受省财政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441 号)有关规定 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对 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提 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 六、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15 - 附件 4 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维护生态安全,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 《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选取客观因素,按公式法分配资金。公开转移支付办法和 分配结果。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实行分类补助,对重点生态 区重点支持,一般生态区适当补助。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考核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适当奖惩。 二、分配范围 转移支付分配范围包括财政部《2018 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 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域名单》 、环保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确定 的生态功能区县市、主要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其中:对财政 部明确为重点补助名单的 55 个县市给予重点补助;对环保部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的我省 14 个生态功能区县市,给 予引导性补助;对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维护运行给予适 当补助;对长江经济带和环洞庭湖相关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 16 - 对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安排生态护林员 补助。此外,对县域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适 当奖补。 三、分配办法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选取国土面积、标准收支缺口、森林覆 盖率等客观因素,采用公式法分配。具体为: 某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生态功能区县市补助+禁止 开发区域补助+对长江经济带和环洞庭湖县市补助+生态护林员 补助+县域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补助 1、某地生态功能区县市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某地国土 面积系数×0.7+某地标准收支缺口系数×0.3) ×某地生态调整系数] /∑纳入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县市 [(国土面积系数×0.7+标准收支 缺口系数×0.3)×生态调整系数] 其中: 某地国土面积系数=该地国土面积/∑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县 市国土面积 某地标准收支缺口系数=该地标准收支缺口/∑纳入转移支 付范围县市标准收支缺口 某地生态调整系数综合考虑各地森林覆盖率,武陵山、罗 霄山片区因素,洞庭湖区等因素计算确定。 2、禁止开发区域补助,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 -2020 年)》确定的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测算。 3、对长江经济带和环洞庭湖县市补助根据生态保护红线面 积、人口、标准收支缺口等因素测算,加大对长江沿岸、径流 - 17 - 区及重点水源区域的支持。 4、县域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奖补根据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省财政厅联合考核结果分配。 说明: (1)国土面积、森林覆盖率等数据由省统计局、省林业厅 等省直部门提供。 (2)县市标准收支缺口按照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 确定。 四、奖惩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生态功能区县市进行生态 环境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生 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县市,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对非因不可控因 素而导致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市,适当扣减转移支付。采取 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县市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某地生态功能区转移 支付补助±奖惩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监管 1、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 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 50%以上。 2、要保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 质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经费。 3、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不得将转移支付资金用 于增加办公性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 18 - 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 六、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19 - 附件 5 湖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 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由省财 政设立的,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 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 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 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 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资金分配和下达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 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参考对各县转 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 - 20 - 区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范围由省财政依据中央和省革命老 区相关政策确定。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 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第八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革命老区转 移支付项目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 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 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 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 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 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 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 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 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 21 -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统一部署,结合本 地实际需求,集中安排使用资金,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年度资 金安排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符合要求后再 下达补助资金。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县级财政部门提出 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 结余,县级财政部门应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 调剂用于该县其他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县级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 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 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级财 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行为的 县,省财政将停止安排该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限 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省财政将取消该县享受革命老区转 移支付资金补助资格。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 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22 -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附则 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地区资金安排使用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 法相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23 - 附件 6 湖南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对地 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 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 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 展、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规范。资金采用规范的公式法分配,力求办法科 学、结果合理。 二是适度激励。资金分配既有利于均衡少数民族地区间财 力差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适当考虑相关地区的财 政贡献因素,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注重平稳。在统一规范分配的前提下,保证各地分享 的转移支付额不低于以前年度的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财政 平稳运行。 二、转移支付范围 (一)湘西自治州本级及所属县市;张家界市本级及所属 - 24 - 区县(不含慈利县)。 (二)少数民族自治县(包括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 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 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三)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包括石门县、慈利县、江永 县、会同县、绥宁县、沅陵县)。 三、转移支付总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总额由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省安排的转移支付 组成。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分为民族州转移支付和民族县转移 支付,前者分配到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市,后者分配到少数民 族自治县;省对中央转移支付进行适当配套,并对少数民族人 口过半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资金分配办法 资金分配主要依据标准收支缺口、上年度上划增值税增量 两个因素,两者权重分别为 0.7 和 0.3。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补助资金总额×[该地标准收 支缺口/∑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民族地区标准收支缺口×0.7+该地 上年度上划增值税增量/∑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民族地区上年度 上划增值税增量×0.3] 其中:标准收支缺口为根据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的该 地标准收支缺口。 按照本办法分配转移支付,如果某一因素分配系数出现负 - 25 - 数,该因素分配系数按零处理,确保该地转移支付资金不低于 上年水平。 五、资金下达和使用 省直管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发文下达,抄送市财 政局;非省直管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下达到所在市,同 时抄送给相关非省直管县市区。对湘西自治州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下达至州本级,由湘西自治州按本办法结合该州实际分配到 所属县市,并上报省财政厅。 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地区要切实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 金,将资金重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等领域, 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六、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26 - 附件 7 湖南省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 为促进优势地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 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 发〔2010〕3 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并制定本 办法。 一、政策目标 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市县积极发展经济,做大 财政收入蛋糕,增强财政实力;引导市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政 策、统一公式、统一数据来源计算对市县的奖励。 2、科学考核。主要考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指标。 3、重在激励。实行定额奖与挂钩奖相结合,适当安排部分 资金实行定额奖励,大部分资金与市县指标挂钩,实行挂钩奖 励。 三、实施范围 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范围为当年未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增 - 27 - 量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 四、具体内容 设立主体税种增长奖、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两个奖项。 省对某地激励性转移支付=(该地主体税种增长奖+该地上 划省级收入贡献奖)×税收增收难度系数。 具体办法如下: (一)主体税种增长奖 主要考核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且增长 稳定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 下简称“三税”)收入增幅和增量。对考核年度地方“三税”收入增 幅较高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定额+挂钩”奖励。具体计算 公式为: 某地主体税种增长奖=该地定额奖励+该地挂钩奖励 1、定额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均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2、某地挂钩奖励=挂钩奖励额×奖励系数。 其中:(1)“三税”收入增长率=考核年度“三税”收入/考核 基期年“三税”收入×100%-100% (2)奖励系数=该地考核年度“三税”收入增长率/∑各地考 核年度“三税”收入增长率 (二)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 主要考核市县上划省级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加额。对考核年度 - 28 - 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排名靠前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定额+ 挂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该地定额奖励+该地挂钩奖励。 1、定额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均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2、某地挂钩奖励=奖励总额×奖励系数。 其中:(1)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考核年度上划省级收入考核基期年上划省级收入 (2)奖励系数=该地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奖励范围内各 地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 五、使用管理 激励性转移支付为一次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 区建设和战略性新兴财源培育。各市县在收到资金后,要按规 定及时将资金拨付下达。不得将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新建 楼堂馆所和购买小汽车,以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省财政 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或不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 的市县,省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资金,并取消其继续享受激励性 转移支付资金政策的资格。 六、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29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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