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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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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加强创造性人才的培养, 鼓励科研创新精神,提高学院科研水平,特设立学术著作出 版专项经费,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专项经费面向全院教职工,坚持 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的原则。评选出的学术著作 由学院统一负责出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出版的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外文专著,鼓励与学院学科 专业和海关理论实践密切相关的选题。 2、材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符合学术规范。 3、书稿必须达到出版要求。 4、不存在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争议。 第四条 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2、编著、译著、论文集; 3、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4、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等; 5、已出版的著作; 6、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上海海关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申请,一般 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者在完成全部书稿之后,可在每年 5 月 20 日——6 月 20 日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有申请 材料均需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 1、《上海海关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见附件 1); 2、书稿; 3、三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或相当水平专家的推 荐意见(其中校外专家至少两名) (见附件 2) 。 第八条 各部门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填写意见后报送 科研处。 第四条 评审 第九条 著作出版资助的评审按初审、专家评议、评审 组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科研处对申请的学术著作进行初审,负责专家 评议和不少于 5 人的评审组评审。 第十一条 每项申请须请 3-5 位校内外同领域专家(其中 至少 1 人应是出版社专职编辑)评议,评议意见明确、具体, 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的评议意见不少于 3 份。 第十二条 评议专家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学术著作出版 资助专家评议意见表》对著作的学术水平、价值、著述特色、 写作水平、国内外同类著作比较、出版意义等综合考虑,给 出优先资助、同意资助、不同意资助的明确意见。专家评议 中不同意资助意见超过半数以上的申请,原则上不进入评审 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以会议方式评审, 视情况需要组织申请者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票数高 低评选出受资助的学术著作。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院优 秀著作当年年底完成出版。未入选的著作,可继续申请下一 年份的资助。 第十五条 科研处在评审会议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公 布资助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 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学术著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 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的学术著作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周 内,以书面方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 包括异议学术著作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 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 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 受理。 第十六条 对存在异议的学术著作,由院学术委员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将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评审材料归 档,保存。参选者应自留科研成果的备份资料。 第五章 出版 第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受资助的学术著作的联络出版工 作。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申请人与学院签订资助出版协议 (见附件 3)。 第二十条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学术著作出版合同。著作 的校对、出版和发行由出版社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项评审经费从出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先实行 的《上海海关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和《上海海 关学院学术论丛评审出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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