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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教育系统干部师生应知应会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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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 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更好的引导全省 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深入了解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 展,我厅参考借鉴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工作成果,结合教育工作 实际,收集整理《全省教育系统干部师生应知应会的疫情防控法 律知识汇编》。 全省教育系统干部师生应知应会的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汇编 目录 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疫情 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 二、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1.主要法律有哪些?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哪些? 4.主要部门规章有哪些? 5.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哪些? 三、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6.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7.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1 8.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10.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 紧急措施?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1.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有什么义务? 12.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及突发事件发生地其他单位,有什么义 务? 1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 务? 14.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15.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16.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17.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务,有什么义务? 18.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19. 出入境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有什么义务? 五、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20.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21.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22.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23.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24.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和工作报酬? 六、关于法律责任 2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 2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2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8.对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9.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0.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 卫生处理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七、关于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31.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八、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职责与工作提示 32.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33.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预案及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4.学校疫情防控应建立怎样的组织保障? 35.学校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将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 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 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 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 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 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 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 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 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 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 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 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 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 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 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 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 4 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要加 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 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 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 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 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 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会议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真正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 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 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 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 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 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 道作用。 会议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 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 5 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 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 靠的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 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 范化、法治化。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保证宪 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社会公平 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效能。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做制度执行的表率。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 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 治国社会基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人民日报》2020 年 2 月 6 日) 二、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6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 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哪些?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4.主要部门规章有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等。 5.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哪些?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等。 三、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6.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 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7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 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 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 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 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 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7.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 防、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 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 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 8 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 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 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 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8.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 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事件。 ” 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 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 2020 年 第 1 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10.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 9 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 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 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 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 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 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 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 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 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10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 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 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 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 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 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 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 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1.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 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 11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 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 会秩序。” 12.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及突发事件发生地其他单位,有 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 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 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 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 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 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 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 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 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1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 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 14.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 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 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 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 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 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 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5.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 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 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 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 行。” 16.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 13 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7.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务,有什 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 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 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 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 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 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 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 偿。” 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 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 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 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 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 14 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 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8.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 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 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9.出入境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 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 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 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 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 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 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15 第十四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 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 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 他卫生处理。” 五、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20.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 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 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21.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 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 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16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 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 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 22.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 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 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 讼。” 23.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24.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和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 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 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 间的工作报酬。 ” 六、关于法律责任 2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 17 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 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 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 18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 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 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 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 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 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 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 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 19 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 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 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 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 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 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 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 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21 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8.对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 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 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2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23 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9.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 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 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 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30.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 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 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 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 24 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 的行为是指: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 的;”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 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七、关于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31.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 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 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 25 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 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 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 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 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 26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 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 贸市场出售。” 八、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职责与工作提示 32.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学校 在疫情防控中提出的要求,学校应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防疫预案及制度。 (2)成立校园防疫工作组,指定专人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 发布等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校园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 (4)接受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5)密切关注并科学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并据此调整落实教育 教学工作。 (6)组织开展疫情防治科学及法治知识宣传教育。 33.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预案及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合法完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制度体系是校园疫情 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1)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3)学生晨检制度 27 (4)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5)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6)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7)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 (8)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9)通风、消毒等制度 (10)责任追究制度等 34.学校疫情防控应建立怎样的组织保障? 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统 筹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预防控制工作小组:传染病疫情暴发,学校应立即成立传染 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小 组成员包括校长、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医/保健教师 等。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应指定了解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在编 人员作为疫情报告人,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学校 疫情报告人的主要职责为: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疫情 的报告工作;协助建立、健全学校疫情监测、发现及报告等工作 制度及流程;定期巡查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指导全校学 生的晨检工作等。 35.学校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将依法承担哪些法律 责任? 28 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未执行传 染病防治预防、控制措施,疫情期间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等情 况,将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 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 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在疫情中管理 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给 予相应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校发生疫 情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 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在疫情控制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 伤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触及刑法的应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参考借鉴有关部门工作成果: 1.辽宁省司法厅《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 50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29 2.广东教育(广东省教育厅官方微信账号)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和 解读来了》 3.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依法科学防控 守护校园重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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