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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违纪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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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座位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6.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和电子词典的; 8.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9.夹带文字资料的; 10.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11.抄袭他人答卷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12.撕毁考试材料的; 13.阅卷中,其试卷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雷同)行为的; 14.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5.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 作人员的; 17.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8.请他人代考的; 19.试卷上所填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 的; 20.在答卷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的; 21.准考证上照片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上的照片不一致的; 22.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对不听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考 试秩序者报相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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