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doc
附件 2 准考证式样 xx 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 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准考证 档案号:20111100001 照片 姓名: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xxxxxxxxxxxxxxxx 考试地点: xx 市 xx 区 xx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准考证号 考场号 座位号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9 月 17 日 9 月 17 日 9 月 17 日 9 月 18 日 9 月 18 日 08:30 10:30 14:30 09:00 14:30 09:30 12:00 17:00 11:30 17:00 11120110510 21120110101 05 01 10 01 以上报考信息考生请认真核对,如有误,请于 2011 年 xx 月 xx 日前到考区办公室核准。 注意事项 1.考试前 20 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 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 30 分钟不得入场,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 卷、答题卡、草稿纸全部交回。 2.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 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卡上用黑色钢笔(签字笔)答题;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 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 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 涂写或打草稿,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3.考生除可携带 2B 铅笔、橡皮、尺子和黑色钢笔(签字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 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 场。各科试卷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考场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 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在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 则所答试卷无效。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 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 会网站》及电话、短信等方式查询。 7.“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 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一、档案号: 共 11 位 考试年份 考区代码 如图,1-4 位为考试年份 5-6 位为考区代码 7-11 位为考生序号 二、准考证号: 科目 考生序号 共 11 位 考区代码 考试年份 考场号 座位号 如图,1位为考试科目编号(1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2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3 土 地估价实务基础 4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5 土地估价 相关知识) 2-3位为考区代码 4-7位为考试年份 8-9位为考场号 10-11 位为座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