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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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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 根据《202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 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3 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 3-6 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 期限和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 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 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五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 实验室等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 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第七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 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 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 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 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196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 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 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 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 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 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1972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 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应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82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 年教师、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 3 年以内;或国内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 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 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 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 WSK/TOEFL/IELTS 等考试成绩单。 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 训或自行报考 WSK/TOEFL/IELTS 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 2023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4 月 10 日-4 月 30 日。 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3 年国家公派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 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 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研修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 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推 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 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 求的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负责申请 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应于 5 月 10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 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 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 3 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 求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 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正式邀请函 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资助期限按 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4.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 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 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于 2023 年 6 月下旬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 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 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按期 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 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 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 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 大事务部。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 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 专用银行卡(详见 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 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 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七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 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 10 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 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 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 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 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 “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 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 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对留学人员国 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指导,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 国工作。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 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 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 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 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 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 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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