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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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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 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 《档案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了立项与结项程序的非涉密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获得优秀科 技成果奖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颁发证书。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五条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 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提高档案安全防护水平而取得的保护技 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水平而取得的现代化研究成果。 第六条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 个 等级。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获奖人员顺序按照推荐时主要完成人的排 名顺序确定,获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不超过 11 人,一等奖不超过 9 人,二 等奖不超过 7 人,三等奖不超过 5 人。其他参与项目完成人员可通过推荐单位 向国家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完成者证书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获奖人数。 第三章成果推荐 第八条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 关各部委、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作为推荐单位, 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系统)科技项目成果的推荐和管理。国家档案局内设机构 及所属事业单位可推荐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推荐的成果应通过审查验收 1 年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 益,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过实践 证明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二)新产品、新材料等科技成果,应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测试报告等; (三)研究成果涉及新研发软件的,应具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测试报告。 第十条成果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由申报单位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填写相关 信息,提交推荐单位。 (二)成果推荐单位通过"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审核成果信息、填写推荐意见, 汇总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推荐。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只负责推荐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特等奖由 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情况评定。 第十二条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作出重要贡献的研究人 员。主要完成人应在项目中至少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等关键性问题; (三)撰写关键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支持和推动作用的 单位。 第十四条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五条推荐成果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见附件 1); (二)《申报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简表》(见附件 2); (三)《XXX 年度推荐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汇总表》(见附件 3); (四)成果研究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项目验收证明、 查新报告、推广应用证明等。以上材料通过"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给国 家档案局,通过审核后打印、盖章,由推荐单位统一报送。 第四章成果评审 第十六条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可推广性,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为: (一)研究成果创新性突出、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工作起到特别重大推 动作用,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性、技术难度大,对档案工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对档案工作起到较大推动作用, 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对档案工作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局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 15-21 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是长期从事档案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 技术和理论水平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委员人选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提出,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八条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 为推荐奖励范围、验收时间、推荐材料齐全完整性及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在委员分组初评、全体委员集中评审的基础上,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成果。其中特等奖、一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或所在单位为成果承担单 位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不能评审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加的成果,集中评审时相关 委员须离场回避。 第五章授奖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拟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后,在国家档案局网站 及报刊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日。 第二十二条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向国家档案局科技 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 决的,在公示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 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成果的内容提出 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 性异议。实质性异议由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 异议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两种处理意见均报国家档 案局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获得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国家档案局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进行 推广。 第二十六条参与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成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 应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通过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奖励,追回所发证书,并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国家档 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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