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
附件 2: 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 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 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 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 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大连 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 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 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 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 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 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 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 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 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 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 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 活动的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 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 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 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五)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 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 到 3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 要达到 500 平方米以上。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须经主管单位推荐,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2.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科普场地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 (二)申报及受理时限:即时申报,受理回复时限为 7 个工作日。 (三)申报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 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审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 协联合发文命名为“大连市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科普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 景区、工农业园区等)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 200 天;科研 机构、院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 开放日不少于 60 天;各类科普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 放的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 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 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 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开展针对 性强、易被公众接受的特色或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形式,加强 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 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主动吸引 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各种“科普日” 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五章 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的工 作指导,积极承担科普项目和各项任务,开展科普活动,同时要加强 与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的工作联系,紧 密配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要在每年 12 月上旬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科 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科普活动的图片、 声像等资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科普基地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器具的 技术研发,科普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 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项目,依据《大 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 189 号),给予 一定的资助。 第十八条 根据科普基地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开展 各类咨询、培训工作,并向科普基地提供科普图书、光盘、挂图等科 普资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根据科普工作开展情 况,每两年对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将撤消“大连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技局提交工 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考核不合格以及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