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doc
附件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有 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 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 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 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 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3 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 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 1 年, 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 2 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 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 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 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 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 采纳内容及价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 者不予承认。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2. 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 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 1 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 SSCI、A&HCI 等国际索引期刊及 CSSCI 来源期刊发 表论文 2 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 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 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 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 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 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 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 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 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 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 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 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 300-500 元。具体 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 3000 元。鉴定费用由 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 项目经费中核拨。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 科学专家库”遴选 5 人或 7 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 2 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 2 人。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 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 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 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 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 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 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 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 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一般项目采 取通讯鉴定方式。 第十四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 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 3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 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 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 4/5 定性评价为 “优秀”,且平均分在 90 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 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 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 4/5 定性评价在 “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 65 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 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 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 2/5 定性评价为“不合格”, 或平均分在 65 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 格”。 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 1. 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 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 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 《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 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 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 1 份及电子版(Word 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 1 份及电子版(Word 格 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 3 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 3 套)。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 1 份及电子版(Word 格式),有 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4 (2)项目成果原件 3 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 份(复印件)。 3.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责任人申请、依托学校和申请 结项单位审核推荐、教育部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 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 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 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 (www.sinoss.net)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 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 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 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 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 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 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 3 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