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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案桃农(动监)罚〔2021〕47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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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案桃农(动监)罚〔2021〕47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docx吴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案桃农(动监)罚〔2021〕47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docx吴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案桃农(动监)罚〔2021〕47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docx吴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案桃农(动监)罚〔2021〕47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docx吴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案桃农(动监)罚〔2021〕47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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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案桃农(动监)罚〔2021〕47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47 号 当事人:吴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2326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XX 乡 XX 村 XX 村民组 XX 组 当事人吴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 备案从事生猪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5 月 10 日 17 时,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桃江县 鸬鹚渡镇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反馈,安化收猪人在鸬鹚渡镇收 购生猪,未开检疫票。接反馈后,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执法人员在 536 国道桃江县大栗港镇段中国石油加油站 附近,查获车辆湘 H6XXXX 上装有生猪 13 头,生猪均未佩戴 耳标,经查,车辆和该批次生猪为当事人吴 XX 所有,5 月 10 日当事人在鸬鹚渡镇养殖户孙 XX 处收购,该批次生猪收购 单价 18 元/千克,总重量 2011 千克,货值金额 36200 元。 当事人吴 XX 不能提供该批次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该 批次生猪运输车辆湘 H6XXXX 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手续。 2021 年 5 月 10 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吴 XX 车 上 13 头生猪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过询问养殖户杨 XX 生猪养殖情况,确定生猪确切来源,该批次生猪临床健康状 况良好,且养殖户已申报检疫,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于 5 月 10 日依法对该批次生猪进行补检,5 月 11 日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根据网上生猪报价情况,认定 当事人 13 头生猪货值 36200 元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当事人吴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吴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当事人吴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且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 输的事实、生猪的来源去向、货值;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养殖户孙 XX 身份信息; 四、孙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当事人吴 XX 经营依 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来源、货值;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 3》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 的车辆;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 七、《证据材料登记表 4》证明当事人吴 XX 经营的生猪 没有耳标; 八、《证据材料登记表 5》5 月 10 日生猪网上报价,证 明涉案生猪货值; 九、《证据材料登记表 6》对涉案生猪补检的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吴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当事人吴 XX 未经备案从 事生猪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 的;”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达 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47 号), 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委托办理该 案人员范 XX,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 当事人吴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 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吴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 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 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 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三、执行基准:责令改正, 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 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 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 物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 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初次参加展览、演 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 5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当事人吴 XX 未经备案 从事生猪运输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 的;”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吴 XX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 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生猪健康状况良好,未造成社会影响, 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罚款,计 5430 元; 二、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罚款 4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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