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docx
乌海市海勃湾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 管理工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 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 监食监一〔2016〕115 号)要求,为组织开展好我区食品流 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推动食品流通日常监管科学化、 规范化、效能化,特制定《乌海市海勃湾区食品流通风险分 级 管理工作办法》 。 一、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流通经营者法律意识、质量 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营造规范有序、 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科学化监管, 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开展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凡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类)的各类食品经营者,均应实施食品流通风险分级 管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应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 流通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 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其食品流 通经营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 流通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三)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我区食 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实施并 指导检查全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 所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食品流通经营者应 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 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二、食品流通风险等级划分原则 (一)对食品流通风险等级划分,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类 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 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结合食品 流通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 督管理记录,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调 整。 (二)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价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 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 40 分,动态风险 因素量化分值为 60 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 A 级风险(低风 险)、B 级风险(中低风险)、C 级风险(中高风险)、D 级 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三、食品流通风险分级评分规则 (一)食品流通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 类)后,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销售食品类别、 经营规模、消费群体、经营过程等因素特点,填写《食品流 通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 表》,见附件 1),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分级。 (二)食品流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总分值 40 分,销售 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流 通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三)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食品流通经营 日常监督或年度检查时,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 品贮存等情况,填写《食品流通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见附件 2),对食 品流通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量化打分。 (四)将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 食品流通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填写《食品流 通经营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 见附件 3),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 0—30(含)分的,为 A 级(低)风险; 风险分值之和为 30—45(含)分的,为 B 级(中低)风险; 风险分值之和为 45—60(含)分的,为 C 级(中高)风险; 风险分值之和为 60 分以上的,为 D 级(高)风险。 (五)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日 常监督管理记录及年度检查记录,调整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 等级。 四、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价程序及要求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评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 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或备案 材料,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 累加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或备案材料内容不全的,市场监督管 理所可以要求食品流通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对食品流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 结合对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 员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 分评价确定。 市场监督管理所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流通经 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 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食品流通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 分,累加确定。 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 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确定。 (三)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和食品流通动 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流通经 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及时将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 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 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五)市场监督管理所据当年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 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 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 流通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流通经营者 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 1 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盟市级监督抽检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 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五、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运用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结 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 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 施,作为制订年度食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 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 风险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 效利用。 1.对风险等级为 A 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 年至少监督检查 1 次; 2.对风险等级为 B 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 年至少监督检查 1—2 次; 3.对风险等级为 C 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 年至少监督检查 2—3 次; 4.对风险等级为 D 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 年至少监督检查 3—4 次。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 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 企业。及时排查食品流通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 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食品流通经营者。 (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 级和检查频次,确定辖区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 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五)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结果, 改进和提高食品流通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 六、其他事项 全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流通风 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本工作规范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