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调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汇交须知.doc
地质资料汇交须知 一、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向国家汇交以下范围内的地 质资料: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 2、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 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 4、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 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1)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 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 质勘察资料。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 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 6 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 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6、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 资料。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 评价资料等。 (4)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 8、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 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 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9、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1)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2)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 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10、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 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 地质等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 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汇交的地质资料须附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载体。 二、地质资料汇交接收机构 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2、海洋地质资料; 3、 全国性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其他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 质资料馆汇交。 三、地质资料汇交份数 除下列资料外,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 1、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 料; 3、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4、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5、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地质资料应增加相 应的份数。 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 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地质资料汇交质量要求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2、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3、纸质地质资料必须为印刷或激光、喷墨打印机印制,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 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报告规格一般采用 A4 大小,封面或扉页(责任栏)须加盖汇交 公章;图件按手风琴式折叠成 A4 大小,图签折叠在外。 4、电子文档应符合《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 号),油气资料电子文档符合《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国土资发 [2007]237 号) 5、电子文档的内容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6、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应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 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7、汇交的数据库应是含全部数据的完整的数据库文件,软件应包括源代码和安装程序。 8、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应是用全国地质资料馆推广使用的目录数据库软件导 入的目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