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精选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2017—2020).doc

_半城烟沙つ4 页 28 KB下载文档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2017—2020).doc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2017—2020).doc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2017—2020).doc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2017—2020).doc
当前文档共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2017—2020).doc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2017—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 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 一步推动我省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 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保 障示范基地建设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基地,是指依托省内高校设立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 产业园、创业园(街)等,为大学生创新实践、创业实训等提供场所并取得 显著成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 5 年内(含 5 年)的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和扶持 大学生创新创业。坚持“创新、开放、专业、服务、特色”的理念,深入推 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创新引领、激发创业活力、 整合多方资源,发挥高校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地位,努力建设 一批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高校具体负责,江苏省教育厅负责 组织对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符合本校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为期 3 年的建设发展规划,具有鲜明的特色; (二)设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建有合理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用于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的场地相对集中,总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 主体运营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30 家 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具有专业特点和学校特色;每年新增的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不少于 5 个、孵化成功退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 项目(企业)不少于 3 个; (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提供至少 12 个月的场租减免, 免费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设备;帮助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 免费使用学校各级研究实验室(平台)从事研发活动,免费享受相关技术服 务;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创新创业辅导培训体系和创新创业项目培育机制。 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专业的服务人员,可引入专业的运营机构或团队,为大 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项目论证、公司注册、财务管理、法律咨询、专利代理、 物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落实和享受各级政府出台 的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创业培训补贴等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建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校内外创新创业导 师团队,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行咨询、辅导和研究;设立校内大学生创新创 业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和专门用于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资(基)金不少于 200 万元,引入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为学生创业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融资服务; (五)具有浓厚的创新创业文化,建立针对创新创业群体的各类条件保 障机制。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基地申请。由基地建设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 本情况、入驻项目(企业)情况、管理及服务情况、政策扶持情况等,并填 写《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高校初审。所在高校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向省教 育厅提出认定申请; (三)省级认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根据专 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确定后正式发文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从 2017 年起,示范基地以 3 年为一轮建设周期。省教育厅每年 组织互查或抽查;期满后,集中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与省拨建设资 金挂钩,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示 范基地称号。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每年资助部分建设资金,用于 基地条件改善、大学生创业模拟与实践、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关键 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典型宣传、创业咨询及其他公共服务项 目等。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及创新创业导师定期组织培训 及交流活动。 第十条 省教育厅实行统计年报制度。高校负责统计、收集和整理示范 基地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年度数据,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组织上报。 第十一条 对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 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示范基地称号。对违规使用专项建设资金的单位,将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及追究责任,并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 调整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7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