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部《关于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人 事 部 文 件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国人部发[2007]6 号 关于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 干部部: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 《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 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 后人才队伍,加快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学科的建设,根据《博士 后管理工作规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审批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站专业范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 1997 年颁布的《授予博士、 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 12 个学科门类 的 88 个一级学科,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 二、设站条件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 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 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 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 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 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 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 (见附件) ,报送有关省(区、 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 政治部干部部,中央在地方的申报单位还要将申报材料送当地人 事部门备案。 (二)有关省(区、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 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汇 总审核后,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1 办公室)。 四、申报要求 (一)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和基础学科建设,突 出公益性、高科技和国防安全研究。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保证质 量,稳步发展的要求,确保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备较高的学 术水平和良好的科研条件。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 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 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通知本地区、本部门具备申报 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准备 工作,并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前报送人事 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