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doc
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 科学技术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2008 年 6 月 10 日 前 言 2008 年 5 月 12 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 8.0 级大地震,给四川、陕西、 甘肃等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结合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的展开,积极支持做好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 受灾地区新农村建造节能省地和抗震实用的房屋,改善受灾农民居住条件,尽 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技 术标准,吸收了目前灾区重建工作的经验,编制了《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技术 要点》 ,以期对地震灾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本《要点》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要点》编制单位:科技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本《要点》由科技部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1 目 次 1 总则 2 恢复重建规划 2.1 基本规定 2.2 规划要点 3 农村住房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2 结构技术要点 3.3 设备技术要点 2 1 总 则 1.1 本《要点》适用于地震灾区农村住房的原址重建。 1.2 地震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除遵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 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建设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抗震设计,使建筑经 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4 按本要点进行建设的重建住房,其抗震设防目标应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核心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对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时,在满足安全要求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实施原 址重建。 3 2 恢复重建规划 2.1 基本规定 2.1.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执行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和 生态修复规划等的专项规划。 2.1.2 未编制农村建设规划的乡、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要求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2.1.3 农村建设规划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2.1.4 地震灾区内完全毁损的乡村,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 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2.1.5 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异地新建。 2.1.6 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村寨应按照原村寨整体格局修复,保持传 统的选址特征和布局形式。 2.2 规划要点 2.2.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增加宅基地 面积。 2.2.2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可结合具体的场地条件,对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 地位置做出局部调整。 2.2.3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考虑相应的避震疏散措施。应统一规划避震疏散场所, 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引导性的标示牌。 2.2.4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满足防火间距和卫生间距的要求,并设置消防和卫生 防疫设施。 2.2.5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做好竖向规划, 处理好宅基地高程和组团之间的联系, 4 组织好地面水排放,并安排防护性工程措施,如桥涵、护坡、挡土墙、截洪沟、 排水沟等。 2.2.6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保证水电供应、道路通讯、雨污水排放等基本设施配 套。农村公共设施恢复重建应与住宅重建同步进行。 2.2.7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不应占压已有地下管线,并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 离。 2.2.8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配置。 2.2.9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不影响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的修 复和保护。 5 3 农村住房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1.1 基本要求 1 农村住房应按套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 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2 农村住房功能布局要做到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区分,实行人畜分离。 3 农村住房功能布局应考虑当地生活方式和习惯。 4 农村住房应满足防火安全功能的要求。 5 农村住房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居民安全迅速撤出的功能。 6 农村住房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7 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8 农村住房建设应优先考虑使用当地建筑材料。 3.1.2 套内空间 1 每套农村住房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生活空间。 2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4 厨房和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排油烟设施或预留位置。 6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 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7 卫生间和厨房墙体和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3.1.3 防火、安全防护 1 农村住房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农村住房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数确定。 6 3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m 时,应有防护措施,农村住房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净距不应大 于 0.11 m。 4 门窗上的单块玻璃面积不宜大于 1.5㎡。 3.1.4 节能 1 农村住房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 的保温隔热性能。 2 农村住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3 农村住房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当地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 能等可再生能源。 3.1.5 室内环境 1 每套农村住房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 定要求。 2 卧室、起居室、厨房的窗地面积比应大于 1/7。 3 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20。 4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 ㎡。 5 农村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 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 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 于 50dB。楼板计权隔声量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 75dB。 3.1.6 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传承 1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当地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 2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形式,应符合当地的建筑特征,尽可能 与原建筑形式相同。 3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造工艺,应采用当地传统工艺。 7 4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材料,应与原建筑的主要材料相同,符 合就地取材的原则。 5 对已损毁、可再利用的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结构构件、维护构件,特 别是装饰构件,应按原工艺、原功能施用于复建的建(构)筑物原位置上。 3.2 结构技术要点 3.2.1 基本设计规定 1 灾后重建住房的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的要求。 2 结构设计应遵循简单明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和可重复利用 的原则,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及竖向方案。 3 结构体系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经。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 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相近。 4 结构构件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 用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 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 构件破坏。 3)木结构构件应通过设置斜撑、穿枋、夹板、铁件、圆钉、扒钉、铅丝等 8 措施加强构件与构件及构件与承重体系间的连接。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结构设计应按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 线性动力方法。 6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 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 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2.2 结构材料与施工 1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3)料石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3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 M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预应力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当采用钢绞线、 钢丝、 热处理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 (2)混凝土材料尚应考虑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3)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少于 95%的保证率。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 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承重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Q235-B 碳素结构钢或 Q345-B 高强度 9 低合金结构钢; (5)压型钢板选用具有 PE 涂层的结构用或一般用彩钢板,也可采用镀锌 板。用于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0.4mm,镀锌板双面镀锌量不应小于 80g/ ㎡。 2 木结构施工应保证木材质量、木材缺陷、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 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满足相关要求。 3 砌体结构施工应保证砖及砌块外观质量、砌筑方法、灰缝质量、砌体偏差、 留槎及洞口等均满足相关要求。 4 混凝土结构施工应保证钢筋数量、定位和搭接,保证振捣、浇筑、养护质 量,减少蜂窝、麻面、夹渣、露筋、裂缝、疏松和结合面质量问题,减少尺寸 偏差,切实保证混凝土强度。 5 钢结构施工应保证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质量、现场焊接和紧固件连接工程质 量及其它组、拼装工程和涂装工程质量。 3.2.3 场地、地基和基础 1 灾后重建住房的建设场地应选择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 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有利地段,避开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 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 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等不利地段(不能避开时,应考虑其地震稳定性 和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禁止建设在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 裂、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危险地段。 2 灾后重建住房地基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 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 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3 同一栋建筑不应采取不同的基础形式。 4 基础埋置深度在满足地基稳定、变形、冻深要求下,除岩石地基外不得小 于 0.5 米。 10 5 基础形式可采用无筋扩展基础或扩展基础。 6 砌体房屋宜在基础或地坪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且截面高度不小于 180mm, 配筋不少于 4Φ12。 3.2.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1 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 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3.2.5 房屋结构设计及构造要点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 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 1 砌体结构房屋构造措施: 1)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 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 4)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及错层部位 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 240mmX180mm,纵向钢筋采用 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50mm,且在柱上下适当 加密。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拉结钢 筋,每边深入墙内不少于 1m。 5)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宜每层设置钢筋混凝 土圈梁,圈梁应闭合,截面不应小于 120mm,纵向钢筋不少于 4Φ10, 箍筋间 距不宜大于 250mm。 2 混凝土结构房屋构造措施: 1)围护墙和隔墙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可靠连 接,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 11 2)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200mm,高宽比不宜大于 4,净跨与截面高度比 不宜小于 4,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3)柱的截面高度和宽度不宜小于 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 350mm。柱 端箍筋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150mm(柱根 100mm)。 3 钢结构房屋构造措施: 1)框架柱的长细比、梁柱板件的宽厚比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2)支撑体系的布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4 木结构房屋构造措施: 1)应采用轻屋面材料。 2)同一栋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3)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铁件连接。 4)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 5)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 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 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2。 6)柱子不能有接头。 7)穿枋应贯通各柱。 3.2.6 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复建 1 评估震后保存良好的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分析和总结有效的抗震构造 和工艺技术。 2 复建过程中,充分发挥传统工艺和建筑构造在房屋基础、承重结构、维护 结构上采取的各种有效的抗震措施,提高建筑的安全性,传承地方传统建造技 艺。 3 在不影响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原貌的情况下,可在结构薄弱部分适当采 用提高抗震性能的现代材料。 3.4 设备技术要点 3.4.1 给水排水设施 12 1 每户室内宜引入自来水管道。室内可设置洗脸盆、厨房洗涤盆等用水设备。 2 当厕所采用水冲便器时,污水应通过管道排入化粪池,化粪池应远离生 活区。 3 当供水水压允许时,每户可在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供应生活热水。 4 人员生活污水、家禽污水应实现有组织排放,不能对生活水源、居住环境 造成污染。 5 当集中建设住房时,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3.4.2 电气部分 1 每户室内应引入电源线,宜引入电视线、电话线; 2 每户采用 220V 供电,用电负荷标准 1.5kW; 3 每户宜在室外适当位置设计量用电度表; 4 户内照明、插座宜分回路设置,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5 宜采用 T8 直管荧光灯或节能灯,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每户设置单相三线 插座和单相二线插座不少于 4 组,插座不应固定在可燃材质上; 6 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4m,否则 需设专用保护线; 7 开关应控制相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 1.3m; 8 每户宜设置电视终端插座 1 个,电话终端插座 1 个。电视终端插座、电 话终端插座宜距地 0.3m 安装; 9 室内线路宜采用硬质塑料管或金属管保护。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