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西北师范大学文件 西师发〔2017〕118 号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已经 2017 年 8 月 31 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20 日 - 1 -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 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 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令第 41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以下简称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西北师范大学研 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 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 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各学院开学两周后须将新生报到、注册 情况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校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 -2- 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要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要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 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 生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研究 生导师同意、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 由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学校不对研究生请假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未经批准擅自离 校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访学、参加学术 -3- 活动等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日常考勤由导师 负责,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民主评议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科研、中期检查等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 查两种,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考核成绩记入《西 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根据相应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 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 和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以 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 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 常考核记分。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 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无故 旷课、考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根据《西北师范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4-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应办理补考手续,每门 课程补考不超过 2 次。 第十六条 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应征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 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选修课程成绩由开课院校出具,我校 相关学院审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省内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 教育厅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学校报省教育厅 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 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已经转过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 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业的,原则上应在相近专业调整。申 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必须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表》 ,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 -5-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 休学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 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休学以学年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含休学期间在内的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 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 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 年。研究生应征入伍期间,不计入正常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 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 续,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 故负责;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 节,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 考核。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6-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 (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学校学习的; (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在校研究生未经同意擅自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十五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已有毕业学历和按就业政策可以就业 的,由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开除 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 制为 3-4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2-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7-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两年,提前完成培养方案 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毕业要求,且完 成学位论文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前一学期报研究生院审核。学位授 予按《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或者经短期延 长可以取得更好的学习、科研成果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 限。该申请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长学 习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 办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 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培养费和 各类奖助学金。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发给 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8- 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准予肄业, 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西师发〔2009〕21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为准。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5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