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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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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教学过程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切实提高 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 量。 第二条 教师在开课前应认真研究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概况,明确课程 的教学要求及其在专业培养中的作用,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的学习情况 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避免课程内容重复或遗漏。 第三条 教师应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所选教材应当体系合理,思想性强,内容 科学、先进,对研究生具有启发性;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指 定参考资料,为学生开列必读及参考书目。 第四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 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 其中要特别注重体现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前沿动态。 第五条 教师授课前须介绍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内容,明确成绩评定的依据, 详细说明本门课程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等在总成绩评分中所 占比重,以及采取何种考核方式等。 第六条 教师授课期间应按时上下课。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 文明;上课期间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在教室内吸烟,禁止酒后授课。 第七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反映本学科和相 邻交叉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 和创新能力,并着力提升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第八条 为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督促学生上课,教师须对学生的出勤情 况严格考核,并将出勤率作为课程考核的要素之一。 第九条 教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 更改。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 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 1 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 主管院长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 第三章 研究生学习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学习计划,逐项完 成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课堂上应遵守纪律,按时 到课,不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如果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需要办理请假手 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缺课累计达到所修该门课程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经批准旷 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的四分之一、或超过任课教师上课点名次数的三分之一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补考;旷课时数较多但 未达到前述规定者,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其情节和本人态度作出是否允许其参加考 核的决定,如允许其参加考核,其期末成绩可作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课堂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对在考核中作 弊的研究生,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第十六条 选修课程 1. 研究生选课时间规定在开学后第一周,新入学研究生选课时间顺延两周。 研究生选课工作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组织安排。 2. 研究生选课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3. 研究生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补修课程 1. 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非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必须在入学后两年内按照 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学院确定的本科专业课程。 2. 课程补修由学生自行安排。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统计补修研究生名单。 3.补修结束后,由研究生取得任课教师所评定的成绩,连同考试考核依据, 一并交研究生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 2 1. 重修只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必修课程:(1)课程考试不及格者;(2)未经请 假批准擅自缺考、旷考者;(3)因其他特殊原因须申请重修者。 2. 研究生重修课程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重修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院长 同意后方可重修,但同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3. 研究生重修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相关要求,否则取消其 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资格。 4. 重修课程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为合格,以 70 分记入个人成绩档案;不合 格者以实际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缓考课程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该课程期末考试前提出缓 考申请,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任课教师同意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缓考申请获得批准的研究生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 核通过取得规定的学分,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取集中考核或撰写课程论文的方式,培养方 案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集中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 笔试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 开卷考试须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笔试和面试均需当场公布考试题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 等部分组成,原则上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合理安排平时成 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的权重。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由任课教师 登录成绩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修课考核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完成;选修课考核应 利用上课时间,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重修该门 课程。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考核结束至放假前进行网上登 录。学位课成绩 70 分为合格,选修课程成绩 60 分为合格。 3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当妥善保管试卷、课程论文、出勤记录、平时作业等 成绩评定原始资料,并将其连同成绩单一并交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报送时间最 迟为次学期开学前两周。 第七章 教学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完成教学任 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 具体负责研究生教学的检查和监督。 学院领导和督导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研究生教学检查和监督。 内容主要包括:教师教学纪律、教学质量;研究生出勤情况;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等。 第三十条 学院定期公布教学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当事人。对于违反教学管理 规定的,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 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负责解 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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