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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32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13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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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32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13日).docx谌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32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13日).docx谌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32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13日).docx谌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32号(公示日期2021年5月13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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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32 号 当事人:谌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092319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XX 号 当事人谌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4 月 24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 人员接到桃江县 XX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谌 XX 涉嫌违规 调运生猪一案的移送通知,桃江县 XX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 12 点 02 分在桃江县 XX 镇京华村 G536 省道敷溪大桥桃江段查到湘 HSXXXXX,湘 HFXXXX 的货车装有 生猪,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 谌 XX 用湘 HSXXXX 货车运输 35 头生猪,湘 HFXXXX 货车运输 11 头生猪,生猪部份带畜禽标识物,不能提供这批生猪的动 物检疫证明,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为证, 违法事实存在,当日经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审批,由桃江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经对当事人谌 XX 进行 询问调查:该批次生猪和运输车辆为当事人谌 XX 所有,由 2021 年 4 月 24 日从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XX 号陈 XX 养殖场收购。该批次生猪共计 46 头,重量 5025 千克,单价 20 元/千克,货值金额 100500 元。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经审批后对该批次生猪 46 头就地保存,经临床检查和 调查认定该批次生猪符合补检条件,对该批次生猪出具《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作出了解除登记保存决定。经询问当事 人谌 XX 和养殖户陈 XX,当地生猪价格,认定生猪重量 5025 千克,最终确定货值金额为 100500 元。至此,本案调查终 结。 当事人谌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违法 事实证据: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当事人谌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谌 XX《询问笔录》1 份,证明违法事实,生 猪来源、去向,生猪的数量、重量、货值; 三、陈 XX《询问笔录》1 份,证明生猪来源、去向,生 猪的数量,《证据材料登记表 5》证明其身份;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 2-4、6-10》当事人谌 XX 运输生 猪的车辆、生猪部份附畜禽标识物、查获地点等信息;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 11》该批次生猪补检出具《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下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32 号),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接送达当事 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谌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谌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 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 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 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 零三条“确定处罚金额(三、执行基准:罚款按以下基准执 行:1、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 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0% 以上 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 上 1.5 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 10%的罚款,计 1005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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