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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库〔2016〕57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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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6—0130036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审 计 厅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鲁财库〔2016〕57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 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 1 — 《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鲁办发电〔2016〕102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 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审 计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6 年 8 月 17 日 — 2 —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 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 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 〔2016〕102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鲁政发〔2014〕2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 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直部门及所属行 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为“省级预算单位”)。 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账户进行 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 维修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注册验资开设的账户,以及 财政专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 省财政厅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 3 — 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省级预算单 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 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 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第七条 银行账户的设置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 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 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 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 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指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 — 4 — 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 (一)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可开立单位 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 (退款除外)。 (二)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三)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 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 户。 (四)省级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开立一个外汇专 用存款账户。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 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 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六)省级预算单位有贷款业务的,可开立相应的贷款账户, 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贷款归还完毕不再与该银行发生续贷业务 的,应及时撤销。 (七)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 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账户外,省级预算单位经批准按性 质还可开立以下账户: — 5 — (一)行政单位。单位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按 照确需原则,还可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往 来资金及其他资金,但不能违规转入财政性资金。 (二)参公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 位。除医院、高校(含职业院校、技师学院等,下同)、科研院 所等单位外,每个单位可开立一个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 (三)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纳入预算管理 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除开立一个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外,根 据确需原则,可以开立以下账户:(1)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医 保部门有关要求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2)开展银医、银校等 合作服务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上述单位不得多头开 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一个支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第三章 第十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 报省财政厅审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开户行报经所在地人 民银行核准。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应逐级上报至一级预 算单位审查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省级国库集中支 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 — 6 —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省财政厅报 送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以及其他 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开户的依据或理由,写明单 位预算编码、单位性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新 开账户的名称、性质、用途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民政等部 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有效的组织 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分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开立党费、工会经费户,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 批文或证明材料; (2)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 出机构,在办公所在地开立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设 立该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开立医保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纳入医保定点 医院范围的文件等证明材料或协议; (4)开立银医、银校合作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开展银 医、银校等合作服务的合同书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 — 7 — 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开立贷款户的,应提供正式的贷款合同。 4、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级 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第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材料备齐后,登陆“省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将开户申 请和证明材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一级预算单位进 行审查,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初审。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以下简称“部门 处”)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规 性审核,应在收到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 将初核意见通过“账户管理系统”送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 “国库处”);初核不通过的,直接将结果通过“账户管理系统” 通知预算单位并退回申请材料。部门处 2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初核 的,系统将默认为同意,并将开户申请和意见送国库处。 第十五条 国库处收到开户申请和部门处初核意见后,一般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因特殊事项需进一步核实的,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将结果通过“账户管理系统” 通知预算单位。预审不通过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 8 — 省级预算单位收到省财政厅预审通过的通知后, 应通过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开户行,到开户行申请预 留账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填写并生成完整的《省级预算单 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 “申请表”),连同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选择的中标通 知书,一并发送至省财政厅。同时,打印一式四份“申请表”加 盖预算单位公章送国库处,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加盖“山东省 财政厅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盖章的“申请表”,按 照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生效后,开户行应及时通知省级预算单 位。省级预算单位登陆“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向省财政厅备案 程序。 第四章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 殊事项需要变更开户行的,应按照与申请开户相同的程序进行申 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省级预算单 位持纸质的“申请表”一式四份到省财政厅加盖“山东省财政厅 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按规定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按有 关规定程序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 — 9 — 新开立账户。上述手续完毕后,应就账户变更向省财政厅进行备 案。特殊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或原开户行办公地址搬迁, 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二)预算单位合并,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 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省财 政厅审批,可在办理变更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 系统”提出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直接发送国库处,由国库处据以修 改相关备案信息。变更事项包括: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或银行名 称,但不改变开户行的;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户等设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 使用期限的,省级预算单位应在账户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 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限 执行。 第二十二条 — 10 — 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 审批,但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在撤销账户 5 个工作日 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开立后 1 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银行贷款到期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的; (五)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 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 并单位办理; (六)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省级预算单位,应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新单位的账户体系,合并前各单位原 有账户不继续使用的,应全部撤销; (七)省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按规 定撤销其银行账户,账户资金余额按有关政策处理。其销户工 作由其上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年检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 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年检一次。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据实 — 11 — 填报《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通过“账户管理系 统”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年检。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经审查不 符合开户条件的一律撤销;符合开户条件的,责令有关单位说明 原因,并立即补办审批手续。同时,将开户行违规开立账户情况, 抄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 履行报批手续;不符合延期条件的,限期撤销账户;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其他应撤未撤的账户,应责令 有关单位限期撤销。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省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 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或理财产品,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所属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 12 — 年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 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省 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目录管理和年检制度; (二)省审计厅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对 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及 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各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的工作 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账户实施 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部门、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目录》,并如实提供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 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 实提供受查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等情况, 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应 追究省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责 — 13 — 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8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关于委托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 对驻济以外省级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审批管理的通知》(鲁财库 〔2007〕9 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其 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14 — 2016 年 8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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