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09】.doc
长沙理工大学 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增强 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主辅修专业与 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一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 1.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 专业。 2.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 时,跨学科修读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条件 1.修读辅修专业条件:一、二年级主修专业必修课程 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 2.0)以上的学生,根据个人 兴趣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 2.修读双学士学位条件:一、二年级主修专业必修课 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3(含 2.3)以上,且有扎实基础 和较大学习潜力的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可跨学科选择修读另 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由主办学院制定,经 教务处组织审定后实施。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具体学分要 求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 理 1.主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宣传和生源 组织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在大学三年级 第一学期第一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填写修读辅修专 业或双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批备案。 2.修读人数原则上达到 30 人的课程方可开班。辅修专 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双休日)或寒 暑假进行。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教学环节与主修专业教学 环节冲突的,优先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3.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 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费。 第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管理 1.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 主办学院教务办负责管理,报教务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审核 备案。 2.学生应严格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修读 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的课程若与其辅 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相同(指课程 名称、学时、学分)或高于其要求(指课程名称相同,学时、 学分高于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计划中相应课程的要求) 时, 在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时可以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 在成绩单上如实填写,并注明该门课程免修。辅修专业或双 学士学位的课程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的课程。 3.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按照学校教学管理 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考核。有试卷(题)库的课程采用从试 卷(题)库抽卷考试;没有试卷(题)库的课程由课程小组 命三套试题,教学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套试卷考试。考核不 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或重修。每一门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 士学位课程只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 课程按标准缴费后方可修读。 4.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 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院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教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结业与双学位资格审定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 学分,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 可提出结业或授予双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 经主办学院初审后, 报教务处审核。 1.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颁发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结业 证书。 2.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 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绩点≥1.7,符合长沙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同时颁发该 专业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若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及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 以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3.主修专业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不颁发辅 修专业结业证书;主修专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 不颁发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 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学习 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 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