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徐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 年)的通 知》(苏政办发〔2017〕42 号)、《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 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 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 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7〕75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专项资金的来源 创业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范围为主城区(含徐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 二、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 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扶持范围 (一)全国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 (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主城区范围内创办的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政策扶持。 (二)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 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四、补贴种类 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税收奖补、业绩奖励、贷款贴息、租 房补贴、会计代账补贴、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奖励、优秀企业培训补 贴、大学生创业赛事活动补贴等,与《徐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徐财规〔2017〕9 号)文件内容不交叉。 五、补贴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标准 1.税收奖补。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企业,税务 部门已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查补 入库的税款除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业绩奖励。在园企业业绩奖励。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 园内经营的企业,自入驻园区起三个会计年度内给予企业经营业绩奖励。 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奖励 8 万元;年营业收入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 5 万元;年营业收入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 3 万元;年营业收入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 1 万元;优秀毕业企业业 绩奖励。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期满,当年离开大学生 创业园并在徐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纳税的企业,自离开创业园三个会计年 度内,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每年奖励 8 万元。 贸易、培训、餐饮、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 在该奖励范围以内;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的企业不再实行奖励。 3.贷款贴息。对于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且贷款合 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 3 个百 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4.租房补贴。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法定 代表人(非徐州市区户籍)给予租房补贴,本(专)科生 400 元/月, 硕士研究生 600 元/月,博士研究生 1000 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与《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徐委办〔2018〕79 号)中的 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5.会计代账补贴。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 代账公司按照 300 元/月的标准为其提供代账服务,第一年给予 100%补 贴,第二年给予 80%补贴,第三年给予 50%补贴,补贴剩余部分可由代 账公司向企业收取。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6.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考核奖励。对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 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考核合格给予 2 万元奖励。 7.优秀企业培训补贴。对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优 秀企业、创业大赛获奖选手等创业精英,每年组织 100 人进行创业提升 培训或外出参观考察,补贴标准为每人 5000 元/年。 8.每年举办各类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 介、创业之星评比等活动,对赛事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对获奖项目给 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补贴程序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主 体 可 登 陆 徐 州 创 业 网 ( 网 址 : http://www.xzcy.org/xzcy/)进行申报,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程序给予拨付。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财政局和人社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 评估工作。 (二)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公告公示制度要求,向社会公示申领补贴 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 (三)创业补贴经办机构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不 见面”申报服务平台,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加强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四)扶持对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扶持对象或所委托会计事务所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 业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下列文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41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 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 〔2010〕173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住房补 贴资金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74 号)、《市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实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40 号)。 (三)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 实际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