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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粤音委〔2014〕39号) (37.51 K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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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音委〔2014〕39 号 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星海 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经学院“双代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党委同意, 现将《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18 日 1 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 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校教 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 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基本形式。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 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 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2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九)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教育 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院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 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学院及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全面听取教代会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 说明。 3 第三章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 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 权,均可当选为我院教代会代表。根据有关规定,我院教代会代 表应占全体教职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教代会代表以系、部、处、 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先进 性和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一 般应占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并应当根据我院实际,保证 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 力,关心学院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 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可以连选 第十条 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既对原选举部门教职工负责,又对学 校负责,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部门可依 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部门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的; 4 (四)代表在任期内退休的; (五)因个人原因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能依时参会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原选举部门对本部门代表撤免、更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 报院工会,经批准后确认。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 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 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 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 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 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 5 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 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 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组织制度 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选举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 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院党政领导同志、 工会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 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主席团组成人员名 单由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大会预备会议推选 产生。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教代 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 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学院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 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年常规召开的会议日程主要有下面三 个部分: 6 (一)院长向大会作年度学院工作报告; (二)工会负责人向大会作年度工会工作报告; (三)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大会作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本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说明。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临时召开的专题会议的议题,应根据学院 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基础上,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 问题,可由工会委员会联系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 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议事规则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 办法等事项,均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 报学院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工会 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广 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大会审 议。 (三)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学院有关职能部 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经工会委员会审议, 并经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7 第二十二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 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 督。 学院在讨论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时,应邀请院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与教 代会相关的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培 训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执行方案和主席团人 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 法权益; (五)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向学 院党委汇报;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8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二级工会(工会小组) 学院内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教职工大 会制度(教职工 80 人以上的部门建立教代会制度,选举产生二 级工会委员会;不足 80 人的部门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 职工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工会小组;教职工人数较少的相关部门 可以联合选举产生工会小组)。 第二十六条 院内各部门教职工大会是各部门教职工行使 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在各党总支(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引导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 作任务。对于本部门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 可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本部门党总支(支 部)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各工会小组长要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学 院工会有关会议精神,主动向部门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按时完成学院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进行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召 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如有涉及教 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邀请工会小组长参加会议,维护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9 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院工会委员会。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1 月 6 日印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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