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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桃农(农药)罚〔2021〕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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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桃农(农药)罚〔2021〕56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56 号 当事人:XX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民组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 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7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 事人在其门店销售商标为“卡美特”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 酸盐,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为 PD20182796,有效成分含量 0.5%,剂型为微乳剂,毒性为微毒,规格为 100 克×60 瓶/ 件,生产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6 日,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南 生华农化有限公司,地址:湖南安化县烟溪镇车站路,联系 电话:0737-7553883。 经查证《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登记使用作物范围 为甘蓝,防治对象为甜菜夜蛾,而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标签 内容中附有“谷穗”图形,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7 号)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 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 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7 月 8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 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责令 改正通知书》,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 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以 5 元/瓶的价格从 长沙调入商标为“卡美特”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60 瓶,以 8 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 480 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农药除抽样 3 瓶及库存 22 瓶外, 已销售 35 瓶,获取违法所得 28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 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农药产品照片 7 张、《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的农药标签信息 1 份、调查取证 影像视频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提货单》1 份、《入库单》1 份, 确定了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 盐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 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 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56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氨基阿维 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采购、销售未附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 基准: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 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集 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 药 22 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80 元; 3.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528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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