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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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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6—0130045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6〕26 号 关于公布《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政 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 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我们制定了《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 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 1 — 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对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的集中采购品目,货物、服务 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 、 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 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 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 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 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 量预算金额 50 万元;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 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 100 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 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 数额标准如下: 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 次性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 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 为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 — 2 — 估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 。工程类项目,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 还是《招标投标法》,凡属于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 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采购代理目录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 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 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由部门、 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D、E、F 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 ,由部门、 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 (三)实行分散采购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建 议书时,选择“G01 其他货物”“G02 其他工程”和“G03 其他 服务”品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采 购。 五、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 5 台以上(含 5 台)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 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六、协议供货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下列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 额 200 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 — 3 — 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具体包括: A03 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小型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 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液晶显示器、PC 服务器、存储设备、交 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入点(AP)、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 (UTM)、入侵检测(IDS)、入侵防御(IPS)、网闸、VPN、安 全审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财务软件、杀毒软件、正版软 件、负载均衡设备、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 速印机、投影仪、DLP 数字背投、数字展台、交互式一体机、交 互式电子白板、扫描仪、数字照相机、摄像机、移动存储设备、 外置光盘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硒鼓、墨盒、 碳粉、色带、复印纸、硬件防毒墙、录音笔、电话机、饮水器、 电视机; A04 车辆:单次或批量采购 10 辆以下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 消防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 A07 空调、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机、精密恒温恒湿空调; A08 音、视频设备: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 A15 消防设备:消防器材。 七、定点采购范围 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下的家具、印刷和单项金额 80 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 目实行定点采购。其中,小额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 — 4 — 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 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家具、印刷、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 不能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八、高等院校、医院耗材类采购 增加“耗材”品目,具体包括教学耗材和医用耗材。其中,教 学耗材主要指“实验、实践教学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医用 耗材主要指“医疗过程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凡高等院校、 医院采购此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但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 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为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 效益,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 购管理,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调出《集中采 购目录》,允许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 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具体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由各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按照资金性质及用途自主认定。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 科研仪器设备所用耗材一并实行自行采购。 十、社会代理机构和招投标采购场所选择 (一)对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目录”内的,除适用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外的品目,允 许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 5 — (二)对采购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民生项 目或国家、省重点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其他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主选 择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三)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 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 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可调整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一般 应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也可自行选择具有完备电子监控设施 的场所组织。 十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2)内进口产 品的,且编制预算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需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 或预算编制时未选择《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进口产品的,应在 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属 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需要附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 目录》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十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不断推动国家经济社会 — 6 — 发展目标的实现,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 执行支持创新、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 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 品目,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 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十三、其他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进行适当调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 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 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9 月 19 日 — 7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8 — 2016 年 9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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