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新)食药监食罚〔2019〕7001号-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万家香油厂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9〕7001号 当事人:禤嘉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万家香油厂)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新城开发区通富大道北侧1号 邮编:51188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441803MA4X6XPRJ4G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441827********7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禤嘉明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 年 12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清新区禾 云镇万家香油厂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花生油,生产日期: 2018 年 12 月 1 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数量(含备 样):2kg,备样数量:1kg,抽样基数:100kg。(详见:清 远市食品安全抽样单,编号 0002481)。 2018 年 12 月 24 日 清 远 市 食 品 检 验 中 心 出 具 编 号 为 18BX040079 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一 栏显示检测项目“过氧化值”(技术指标≤0.25)检测结果为 0.38,不符合 GB 2716-2005 的标准要求,本次抽样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 2018 年 12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送达上 述的《检验报告》,并由当事人确认签收。当事人对上述的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交复检申请。 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 2019 年 1 月 10 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土榨花生油的行为进行立 案调查。 2019 年 1 月 22 日,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万家香油厂负责 人禤嘉明到我局配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油厂负责人禤嘉 明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该油厂负责人禤嘉明陈述并确认上 述批次花生油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共生产 100kg,销售单价为 20 元/kg,生产成本为 19 元/kg,获得利润为 1 元/kg。至我局 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止,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万家香油厂已 销售了抽检该批次的花生油 100kg,其中包括我局抽检时购样 的 2kg ,获得该批次花生油的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2000 元,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00 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土 榨花生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局执法人员办案 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证据(复制)提取单》叁份; 3.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万家香油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壹份; 4.禤嘉明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5. 《食品安全抽验检验告知书》(编号:0005075 )和 《清远市食品安全抽样单》(编号:0002481)复印件各壹份; 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 6. 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 号:18BX040079)和《送达回执》各壹份; 7.产品召回通知壹份; 8.经营情况确认单壹份; 9.对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万家香油厂负责人禤嘉明制作的 《询问调查笔录》壹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的规定, 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土榨花 生油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生产销售场所 显著位置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主动采取召 回措施,积极消除其造成的社会危害;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在 一万元以下,且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 果,违法情节较轻,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 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 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二、处以该批违法生产销售的土榨花生油货值金额人民币 2000元整(¥2000.00)二倍即人民币4000元整(¥4000.00)的 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410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 国农业银行清新明霞支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