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教〔2016〕7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SDPR—2016—0130057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财教〔2016〕74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 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 号) ,支持应用型大学建设,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设立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 — 1 — 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16 年 12 月 7 日 — 2 — 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 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教高字〔2016〕8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设立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 (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我省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 引导、支持高校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专业建设为 着力点,强化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 发展能力,推动一批专业和若干大学向高水平应用型方向转型发 展,努力进入全国前列。 第三条 对经认定立项建设的应用型重点专业(群)和培育 专业(群),根据规划分年度拨付支持经费;对立项建设的应用 型大学,根据规划安排支持经费。 第二章 立项认定和资金下达 — 3 — 第四条 有条件的高校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应用型 专业认定申请;在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提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认定申请。 第五条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条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 对学校申请进行审核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可分别认定为应 用型重点专业、培育专业;符合条件的高校可认定为高水平应用 型大学。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立项建设专业和高 校名单,按相应标准下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年度 奖补资金,具备条件的纳入高校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奖补标准根 据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第三章 第七条 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用于立项建设应用型专业和大学的以下 支出: (一)专业建设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与课 程群建设、共享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师资建设费。包括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建设、 聘用实践教学兼职教师、选送教师接受实践教学培训锻炼、专业 教师进修访学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学生 — 4 — 实践实训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基础条件建设费。包括教学条件装备、实验材料购置 和实践实训基地、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教学中心等平台建设, 及教研科研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五)教研科研活动费。包括为开展教学研究和提升专业建 设水平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教研科研课题论证、协作研究、成果 出版发表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六)合作交流费。包括应用型专业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 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 专业建设进行咨询、指导等方面的支出。 (七)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 岗位补助等。 第四章 第八条 资金监督管理 奖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立项建设高校要制定完善经 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 用。 第九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 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 5 — 第十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 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奖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应及时纳入高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立项建设高校应制定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 真开展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奖补资金预算执行、资金 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开展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对 执行效果不佳或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责成高校予以整改;整改不 力的,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或扣回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 厅将扣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 6 — 附 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7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8 — 2016 年 12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