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议稿).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 若干规定(建议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从 源头上预防腐败,从制度上遏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现就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强化管理职责,严肃财经纪律 (一)落实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财政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 制、执行、决算等财政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主要负责人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 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带头执行好、落实好各项财经纪律和政 策制度,保证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规范、 安全、高效使用财政性资金。 (二)规范行使财权 乡镇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由其 他班子成员分管,实行分级负责制。主要领导年初要组织召开 会议,制定单位全年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需 超预算支出的,须报同级人大审查,并向区财政局报备;大额 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干部不 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 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账务处理等财务业务工作;个人不得擅 — 1 — 自决定新增预算支出、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资金支出, 不得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政 府合同等可能影响市场秩序的事项。 (三)健全责任体系 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财政 财务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做到谁决策、 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财政所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财务工作,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管 理和对下属机构财政财务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严肃财经纪律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以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要求,从严控 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滥发津 贴补贴;全面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评审、审 计决算等各项财经制度。 二、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执行 (一)统筹收支计划 乡镇财政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本级政府履行职 能相协调、与本级财政年度财力相适应。要将所有收入(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 — 2 — 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和 所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严格预算执行 依法批准的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组织执行,非经法 定程序,不得调整;对因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 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三)规范预算决算工作 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 年终决算和预算公开等预算管理工作。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 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 编制,做到格式统一、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加强 财务决算编审工作,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说 明详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乡镇预决算,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资金体外运行 (一)夯实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在不改变乡镇财政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乡镇资金使 用权、不改变乡镇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基础上,乡镇应 通过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支付业务(九大类事项除外), 不得保留实有资金账户。每个乡镇只能开设 1 个村级代管资金 专户,用于管理核算乡镇财政所代管的村级资金。按规定需要 新开设实有资金账户的乡镇,必须由区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区 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方可开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 设银行实有资金账户。按规定可保留的账户必须严格按要求管 — 3 — 理使用。 (二)严禁私设“小金库” 乡镇所有收支活动应当由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将 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以各种名义虚报 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四、强化收入征管,规范征缴行为 (一)加强票据管理 各乡镇在组织收入中,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 印制或批准的正规票据。乡镇财政所应当设立专人专岗,负责 票据购入、发放、缴销、结存登记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票据 领用、登记、签字制度,领发票据须统一登记编号,领用人签 字。不得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得使用外购票据、自 制票据、白条收费。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支票由出纳专管, 不得外借。票据管理员应当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账务,确保已 开具票据全部入账,核对无误后由会计人员在票据首页签字证 明。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 收缴分离制度。要将乡镇所有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资阳区 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 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不得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 非税收入。向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以及部门间往来款项,直接 转入区财政局国库股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财政专户”, 缴款单上需注明缴款单位及资金性质,便于结算资金。 — 4 — 五、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 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拆 分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纳入各单位年度 预算,在以后采购审批报备时,严格执行先预算后采购、无预 算不采购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按照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 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区财政部门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单位职工新增、调离、 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通知 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 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因个人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 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务卡 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 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及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三)严格津贴补贴发放 工资支出严格按照人社部门核定标准发放,社会保障金、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按规定计提。严格履行津贴补贴报批 程序,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政府批复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得未经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超出国家明确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各类 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严禁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福利。 — 5 — 不按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或变相发钱发物 一律按照违规违纪处理。 (四)严格公用经费管理 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理念,从严控制“三公经费” 和会议费支出,实行“一事一批”“一事一结”制度,不得集中 汇总报销,不得签单挂账。认真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 出月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完善常态化监督机 制,确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1.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按照 11 号《资阳区党政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益资办发〔2014〕)和《关 于明确区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益资办 发〔2019〕8 号)规定执行。定点用餐、定额支出、定员陪同; 自觉遵守国内公务接待纪律,按程序接待,并按照财务管理有 关规定报销入账;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严禁公务接 待费超支。 2.会议费:会议费严格按照《益阳市资阳区会议费管理办 法》(益资财〔2014〕13 号)执行。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及规模。召开会议前要编 制会议费开支预算,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合法 票据外,还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 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清单。严禁发放礼品、纪 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无关的费用充抵会议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切实加强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严 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车辆用油实行单车定额核算,车辆 — 6 — 维修由专人负责,定点维修,单次维修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 应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车辆油修费通过公务卡结 算。 4.差旅费: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益阳市资阳区差旅费管 理办法》(益资财〔2022〕10 号)执行。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 参展等名义和方式变相外出及出国(境)旅游。出差人员严格 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 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依据或相关文件、机票、车船票、 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原则按 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5.办公费及办公设备购置费:建立健全日常办公用品的采 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严防浪费,节约支出。办公用品 应统一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购置、登记、管理,严格控制非权 限人员报销办公用品费用。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属于政府 采购目录的,实行政府采购,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形 成固定资产的,应由采购人员提交资产详情交由单位会计登记 管理,资产有损毁报废的,需及时将资料提交单位会计上报财 政进行销账处理,不可各部门单位自行处理。 (五)严格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 建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申报、审核、发放、 公开公示等环节相关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操作流程。乡 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相 — 7 — 关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 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惠 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要及时、安全、快捷地落实到户到人,严 禁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对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 卡通”发放项目开展全面检查。 (六)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对于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 关管理规定执行;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项目,须经乡镇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上级批复的,按程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 报告、审批。工程项目财政评审限额标准及相关要求应根据《益 阳市资阳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达到财政评审 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 “先评审、 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 “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工作程序。项目投资额在规定限额 以上的,应根据《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资财购 〔2022〕 3 号)实行;项目投资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乡镇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确定选择施工单位的方式,施工单位确定后必须公示, 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实施,并出具审核意见, 专业性强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工程预算由乡镇财政所依据中 介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审定。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方式,严格资金拨付手续,包括施工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财 政评审(审核)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协议、监理签 证、完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完税发票、集体研究 — 8 — 会议纪要等,做到凭证合法、资料完备、手续齐全。乡镇财政 所应当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核把关。 (七)村级财务管理 村(居)级财务实施村账乡代理,并依法与实施主体签订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 村设账套,按要求使用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平台。各乡镇 统一在区财政开设的村级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各村(居) 村级资金。 (八)严格村级组织经费管理 下达各村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实行专账核算,按计 划拨付,行政村正常的办公经费实行报账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严禁乡镇费用在村级经费中列支。 六、强化财务管理,严格内部控制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应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 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 际情况,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支出审批 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规范财 务管理。 (二)优化财会岗位配置 各乡镇政府应当合理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 出纳应当岗位分设,支票、印鉴应当分开管理,管钱管物应当 分离;会计管账,不得具体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管 — 9 — 钱,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和出纳均不得兼任财产物资保管员。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当提前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 移交清单,由乡镇财务分管领导监交。 (三)落实财会岗位责任 实行财会岗位责任制,细化岗位职责。财会人员要立足岗 位,守职尽责,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四)严格财务审批权限 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乡镇政府分管财务的领导 为财务审批人。要严格控制财务审批权限,超出限额的,要提 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批人根据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签署审批意见。 (五)完善财务审批流程 严把财务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事项分类,需要经办人员、 证明人员、验收人员、主管人员审签的,按程序办理审签并报 财政所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审批人批准,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杜绝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支出入账。 (六)规范财务报销手续 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 有完整的报账资料,有事项相关人员(经办、证明、验收、主 管、财务审核)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原 始凭证取得要素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完整、合理、合法。原 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事 — 10 — 项名称、规格、数量) 、单价、总价、大小写、开票人、填制单 位印章。 (七)实行财务信息公开 要认真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预算、决算、 “三公经 费”和会议费等财务信息,应按规定通过会议、政务公开栏、 相关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要求报送纪委。 七、强化资产管理,规范处置行为 (一)规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指定专人负责 台账登记管理,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 形成账外资产。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登记资产变 动情况,按时上报资产信息数据。按时间上报固定资产月报、 年报系统相关数据。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进行固 定资产清理,充分利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 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做到账与账、账与册、账与实相符。 (三)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相关单位确需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国 有资产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四)建立和完善资产处置制度 — 11 —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严格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 入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 进行会计处理。 八、强化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一)清理消化历史债务 各镇村应当彻底清查债权债务,对债权债务形成原因重新 分类和认定,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对历史形成的债务,按照“谁 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制定化债计划,消化 存量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政府债务;着力清收债权,实 现债权债务两头清;积极盘活资产资源,对闲置的集体资产, 进行公开拍卖或租赁,对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 资产处置办法执行,所得收入用于偿还历年债务。 (二)严格杜绝新增债务 严禁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对镇村两级 盲目建设、大幅举债的倒查责任,出现新增债务风险的镇街党 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提拔重用。 (三)加强对借出款项的管理 要定期进行清查,落实清收责任,限期核报或归还。对于 长期挂账,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审 批程序予以核销。 (四)加强债务统计工作 依托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统计口 径,切实做好债务登记和核算,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相关债 — 12 — 务信息,对债务实施动态监控。 九、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健全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大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财政 监督责任,坚决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乡镇财政所对列入 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实施日常监督,建立覆盖 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区级财政部门 要制定年度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计划,加大对乡镇财政财务管 理的监督力度。同时乡镇纪委也应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 监督检查。 (二)明确监督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乡镇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2.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落实 情况; 3.经费支出,主要检查“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津补贴和奖金发放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主要检查“一卡通”专项资金是否安全 发放,是否存在虚报、挪用现象,乡镇涉农项目安排、申报是 否合规、真实,项目实施是否落实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政府采 购制度; 5.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及内控制度完整性; 6.其他财政财务管理事项。 — 13 — (三)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违法必究,执纪必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及其他财经法规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责任 人纪律处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资阳区村级财务“八严禁”规定 — 14 — 附件 资阳区村级财务“八严禁”规定 1. 严禁违规报账。除村民困难补助、村民临时用工、村内 购买农产品等开支外,不得使用白条入账;不得隐瞒村集体经 济活动事实违规报账;不得长期滞后报账;不得大额取现;应 当按审批权限、程序报账。 2.严禁收入不入账。不得自制收款票据;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 3. 严禁乱开支。不得违反村级“零接待”制度;不得用村 集体资金为村干部购买商业保险;不得擅自组织村(组)干部、 党员外出学习考察;不得未经审批举办节庆、典礼等活动。 4. 严禁乱发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村干部工资标准和增加享 受固定工资的村干部职数;不得擅自滥发村干部误工补贴、节 假日慰问费、防寒防暑费、交通费、电话费补贴等。 5. 严禁违规举债。不得擅自借债举办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不得借债用于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 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借款担保;不得挤占、挪用村集体资金; 不得出借公款。 6. 严禁违规使用涉农资金。不得无项目预算方案、施工合 同、结算书等报批项目资金;不得虚报工程材料费、工资、运 费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截留、套取、滞留、 挪用各种惠农补贴资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 15 — 7. 严禁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不得未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 意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不得将资产体外循环,应当照实入账, 做到账实相符。 8. 严禁简化财务公开程序。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 原始凭证,应当按财务公开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等 程序要求进行公开。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