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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3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2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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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23 号 当事人:温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温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一案,经 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湖南省农 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入湘生猪调运情况的通报》 ,2021 年 3 月 1 日有 23 车 4416 头生猪跨省输入未经指定通道,从山东省东 营市东营区方家养殖场进入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经查, 《通报》上的 225 至 247 项,是我县 XX 镇 XX 村 XX 组的桃 江县 XXXX 合作社温 XX 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方家养殖场购 入的。起运日期 2 月 26 日 10 车、到达日期 2 月 27 日,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编 号 3731232886 、 3731232887 、 3731232888 、 3731232889 、 3731232890 、 3731232905 、 3731232906、3731232907、3731232908、3731232909 等共 10 车,每车 192 头、实际到达每车 192 头;起运日期 3 月 1 日 10 车、到达日期 3 月 2 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3731232922、 3731232923 、 3731232925 、 3731232926 、 3731232927 、 3731232928 、 3731232930 、 3731232932 、 3731232933 、 3731232935 、 3731232936 、 37312329357 、 3731232938 、 3731232939、3731232943、3731232944 等共 16 车,每车 192 头、实际到达每车 192 头;共计到达 26 车,4992 头。 《通报》 中的第 227、232、234、237、243、244、245 项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实际没到达、因车辆等原因没有发车、对应的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没有收到。随车都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非洲猪 瘟检测报告; 26 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 查站签章”处均没有加盖入境通道检查站印章。我县养殖户 温 XX 与衡阳 XX 有限公司按“公司+农户”方式进行合作。 生猪在购入前与落实地后 24 小时内已向我县动物卫生监督 所报告。经调查,现存栏生猪 4950 头,大栏饲养;饲养过 程中死亡 42 头,其余猪只正常;死亡猪只按规定进行了无 害化处理。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存栏生猪随机采血样 20 份,送中科基因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阴性(检测 报告编号 202103750、202103751)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当事人温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温 XX 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当事人温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事实、生猪的来源; 三、涉案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非洲猪瘟检查 报告复印件; 四、《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入湘生猪调运情况 通报》复印件; 五、《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动物及动物 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名 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 号)复印件; 六、涉案生猪非洲猪瘟抽检报告(检测报告编号 202103750、202103751)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 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 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四项“从事生猪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四)经公路运输生猪时,应从中南区或中南区各 省(区)公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动接受动 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的规定。桃江 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23 号),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 证的权力。当事人温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 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 规定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零五条:“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温 XX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未造成社会影 响,但目前处于非洲猪瘟疫情流行时,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 决定: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罚款 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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