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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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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本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 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 《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南审学发〔2017〕18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审计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 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 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或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五)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不服从学校 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不服从隔离 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 信息弄虚作假,擅自离校,违反公寓、教室、食堂、图书馆 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 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 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 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 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返校时间到校报到注册, 须遵守学校开学报到工作要求,服从学校报到管理规定,对 不服从学校管理要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七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 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一)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 解除隔离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 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五)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六)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 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七)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八)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 取私利的; (九)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 的。 第八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食堂、教室、图书 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 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 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 习生活秩序的; (六)公寓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 行集中隔离的; (七)在食堂就餐未按规定位置就坐、插队拥挤等扰乱 就餐秩序情形的; (八)其他违反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疫情防控 管理要求的。 第九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 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 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 快递人员等。 第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 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 的。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 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纪行为者,是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 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四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学生,处分权限、 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南审学发〔2017〕18 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 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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