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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 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 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 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 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 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 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 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 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 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 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1 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 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 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 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 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 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 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 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 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 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 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 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 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 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 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 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 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2 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 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 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 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 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 30%、相关人群收入 30%、政策因素 30%、 绩效等考核结果 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 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三西”农业 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 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乡村 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东部地区应 结合实际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 业。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 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 行。 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 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 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 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四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 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3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 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 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 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 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 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省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 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 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 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 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 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 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 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当年衔 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 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 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 部有关监管局。 第六条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 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各级财政和行业 4 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 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 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处理。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 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 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由财政部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改 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 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农〔2005〕104 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 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 号)、《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6〕18 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 贫 困 农 场 财 政 扶 贫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财 农 〔2007〕347 号)同时废止。 5 附:5 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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