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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增加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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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增加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 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 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经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中增加如 下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教师岗的青年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时,原则上应具有一次连续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曾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工作的经历。 二、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各教学单位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教辅岗位人员不做要求。 三、此项规定中所指的青年教师特指 2013 年及以后来我校参加工作的 青年教师,其他教师不做要求。 四、对于 2013 年及以后来我校参加工作的管理、教辅岗位人员,如果 调岗到各教学单位从事教学工作,也应满足具有一次连续一年以上(不含一 年)曾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的要求。 五、满足“绿色通道”或“人才工程”条件的青年教师,在晋升高一级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不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的,应在 晋升后补上此经历。 六、青年教师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七、本项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 2016 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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