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桃农(屠宰)罚〔2021〕55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6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屠宰)罚〔2021〕55 号 当事人:胡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乡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胡 XX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 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7 月 3 日凌晨 4 时,桃江县农 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胡 XX 在桃江县 XX 镇 XX 村自家生猪栏舍内从事生猪屠宰,生猪无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胴体无产品检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 人胡 XX 不能提供该生猪屠宰点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依法 对当事人从事生猪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进行查 封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当事人胡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胡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当事人胡 XX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认定; 三、杨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生猪宰杀现场生猪产品 购买人员杨 XX 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胡 XX 屠宰生猪用于 销售的事实认定; 四、《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胡 XX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 屠宰活动现场;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 3》证明对扣押生猪检测,市场价 处理 1180 元;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笔录和扣押 财务清单,证明当事人胡 XX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违法事实和办案依法调查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胡 XX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 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 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屠 宰)告〔2021〕55 号),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在桃江县桃花 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 送达当事人胡 XX,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 力。当事人胡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 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 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1;违法情节:涉案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事人能主动 配合调查取证的;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 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 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对单位并处十万元 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胡 XX 积极配合调查,生猪 健康状况良好,但经群众举报,社会影响较大,综上所述, 本机关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点予以取缔; 二、没收生猪 1 头,生猪产品 320 公斤,杀凳 1 条、杀 刀 5 把、铁钩 12 个、吊机 2 台; 三、罚款 8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