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收费公示(西校1--20).doc
济南大学收费公示栏: 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摘要) 鲁价费发〔2011〕64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 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间公寓住宿不超过 6 人,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5 平方米,配备 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等; (二)具有供暖设施; (三)楼层设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等设施; (四)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 (五)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按照住宿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情况和收费标 准按附件 1 规定执行。学校安排宿舍,应当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既要便于学校统一管理, 又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 学生公寓房间结构特殊、无法套用附件 1 规定类别和标准的,由物价、财 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公办大中专院校的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采取“社会兴建、学校租用”的方 式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收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学校租用费用标准 由学校和投资方协商确定,租用标准高于住宿费标准部分由学校弥补。 第八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 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第九条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 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住宿费。 第十条 学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 公寓的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 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收费 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前,填写“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 (见附件 2),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在每栋公寓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监 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 厅《关于修订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