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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桃农(肥料)罚〔2021〕4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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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肥料)罚〔2021〕40 号 当事人:倪 XX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街 XX 号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 查,现查明: 2021 年 5 月 6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 发现当事人在其门店销售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商标为 “团宝山”,全磷 P2O5≥16%,执行标准为 Q/WXZH001-2014, 规格为 25Kg/袋,产品外为黄色彩包,内装深灰色粉末状肥 料,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1 月,生产企业为泸溪县中汇磷化 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泸溪县洗溪镇,联系电话 0743-4266980。经查证,该肥料未标注肥料登记证,且不符 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肥料产品 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 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5 月 7 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 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 履行的义务,并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4 月 1 日、4 月 19 日、 5 月 1 日累计四次以 440 元/吨的价格从泸溪县中汇磷化有限公 司调入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 26.375 吨, 以 640 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 16880 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肥料已销售 5.5 吨,获取违法所 得 352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 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肥料产品照片 8 张、调查取证影像视频 1 份,证明当事人倪 XX 销售未取得登 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进货单》1 份,确定了涉案肥料 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的 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 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肥料)告〔2021〕40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 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 调理剂肥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 执行基准:警告,并处罚款按以 下基准执行且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2、生产、销 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并处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 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4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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