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docx
ZBGS—2020—77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文件 珠科创〔2020〕163 号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发展领 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0 年 12 月 23 日 - 1 - 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根据《珠海市市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 (珠府〔2018〕73 号)和《珠 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珠科创〔2020〕54 号)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社会发展 项目” )是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组成部分。社会发展领 域科技计划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涉及珠海市社会发 展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研究,促进我市 社会发展事业科技进步, 持续提升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包括人口健康与保 障、教育类、资源与环境、社会事业与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科技 安全、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科技动员、科技拥军、军民两用技术 研究、农业农村以及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研发、成果 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 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社会发展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总量控制、分类 管理、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社会发展项目的支持对象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并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 2 - 第六条 社会发展项目原则上按事前资助方式立项,项目分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一般项 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二年。市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预算情况, 在当年申报指南中对立项数量, 以及重点项目的数量或比例进行规定。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社会发展项目可根据所涉及的领域设置相应的若干 子计划。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社会发展项目的牵头组织和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全市社会发展领域需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并发布社会发展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委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拟定项目立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计划。 (四)监督检查社会发展项目的实施,牵头组织(或委托第 三方机构)对项目(医疗卫生和教育类一般项目除外)进行检查和 验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其他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业农村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组 织工作和立项后的中期检查、变更、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做好教育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和 - 3 - 立项后的中期检查、变更、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项目需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规 范性管理,督促项目按立项要求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接受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受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 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鼓励、支持我市申报单位联合港澳地区高校、 科研机构,共同承担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 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 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 金支持; - 4 - (五)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有超过 2 项牵头实施的未完成验 收市级项目; (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遵守科研伦 理道德,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七)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该在申报时对科研 内容不违反科研伦理道德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社会发展项目集中受理申报,具体要求以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 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受理各领域项目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 (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 、项目预期效益等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审意见和相关主管部 门意见,研究形成拟立项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拟立项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日。公示期间有影响立项条件的异议,并经核查异议内容属实的项 目和单位,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七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5 -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 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 括项目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 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日常监理工作。项目验收结题按照市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资助金额低于 5 万元(含)的项 目,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审查后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社会发展项目的组织评审、流程管理等工作经费在 该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原《珠海市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珠科创[2019]107 号)自 新《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珠海市司法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