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
附件 3: 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 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企业依 托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研究中心” ) 开展新材料及其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吸引、凝聚和培 养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解决材料领域发展的重大科 学问题、新材料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以及联合出资企业的 技术难题,推动国家研究中心建设成为高度开放、高度共享 的材料领域科技创新示范性平台,为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国 民经济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辽宁省会同国家研究中心共同 设立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以 下简称“联合基金” )。 第二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联合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和辽 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管 理办法。 第三条 联合基金由省财政和国家研究中心共同出资, 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 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联合基金财政经费整体划 拨及绩效评价;辽宁省科技厅负责联合基金财政经费申请、 项目合同编号授予、备案管理;国家研究中心负责项目评审 专家的遴选及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并将运行管理过程中的 有关情况向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备案。为保证联合 基金的正常运转,国家研究中心科技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科管办”)作为联合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受理 第五条 联合基金分为面上基金项目和导向性基金项 目两类,资助期均为 2 年。 面上基金项目旨在开展新材料及其相关领域的基础研 究工作,吸引、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材料领域科技创新 人才。 导向性基金项目主要解决材料领域发展的重大科学问 题、新材料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以及联合出资企业的技术 难题。 第六条 国家研究中心每年根据经费总额确定项目类 别及资助强度、申报项目数量。 第七条 联合基金指南由国家研究中心制定,其中导向 性基金项目要兼顾出资方需求。 第八条 面上基金项目由辽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牵头 承担。导向性基金项目由辽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辽宁省 企业牵头承担,但必须有辽宁省企业参与。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 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 员推荐。 第十条 同一申请人同年只能申报 1 项联合基金,申报 内容不与其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复。上一年度获得联合 基金项目资助的负责人第二年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联合基 金。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人员不能作为申 请人申请联合基金。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联合基 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研究中心根据评审结果,决定予以资助 的项目,同时向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年度分 2 次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国家研究中心将对项目进 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不再受理项目负责 人及其团队申请国家研究中心的各类项目,同时向辽宁省科 技厅备案。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明联合基 金名称和项目合同编号。具体标注名称为:辽宁省-沈阳材 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英文名称为:Joint Research Fund Liaoning-Shenyang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Materials Science。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国家研究中心 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将所 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电子版提交科管 办;成果转让及作价参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暂不接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申 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需坚守诚信底线。项 目执行过程中,国家研究中心发现、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 要求的行为,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参与国家研究 中心各类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并将失信行为报省科技 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