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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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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津教科函 【2019】13 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以下简称“创新项目”)评选工作,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 目良性运行,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 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活动, 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 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我校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申报组织和 管理工作。创新项目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创新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 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具 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 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 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 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 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 - 2 - 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 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申报一 项创新项目。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八条 学校根据市教委当年下达的项目申报限额,每年 动态调整推荐资助名额,原则上资助博士项目 10-20 项,硕士 项目 20-40 项。 第九条 学校在分配推荐名额时,在各学院学术学位研究 生培养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 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根据上 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完成情况实行名额分配动态调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天津 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 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 瞻性、创新性、可行性和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鉴定 并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参照分配名额(等于或少于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资助项目 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学院推荐资助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审定后向市教委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市教委科研处对创新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 - 3 - 汇总,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 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教委科研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年度 项目计划,报请市教委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 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 教师同意,由学校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各学院需对推荐项目进行中期 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 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暂停该 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 第六章 项目撤销 第十八条 市教委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 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 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 4 -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市就读)、转专 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 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予以追回。 第七章 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 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 位置标注“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未标注的,不 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天津市研究 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 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我校 研究生院提出结题申请。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 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科研处组织对结题 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验收,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市教委颁发 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 期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期限 6 个月至 12 个月,但须 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停止项目经费开支, 对结余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项目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 - 5 - 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 式予以奖励。 第八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项目分为博士项目和硕士项目。博士项 目经费资助 1 万元/项、硕士项目经费资助 0.5 万元/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 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立项初期拨付 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 付剩余 50%。 第二十六条 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 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有 关规定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并接受市教委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 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 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 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其它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 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 第九章 - 6 -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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