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三江学院纪委关于纪律审查谈话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
中共三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校纪字〔2015〕7 号 关于印发《中共三江学院纪委关于纪律审查谈 话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教育和监督,促进我 校信访举报案件工作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共三江学院纪委 关于纪律审查谈话的有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纪律审查 三江学院纪委办公室 谈话 规定 2015 年 6 月 19 日印发 中共三江学院纪委关于纪律审查谈话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教育和监督,促进我 校信访举报案件工作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试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纪律审查是指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或者在执纪监 督中发现的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三条 纪律审查谈话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教育为先和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和教育帮助相结合,提高认识和认真纠 错相结合,澄清事实和严肃查处相结合。 第四条 纪律审查谈话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 流程组织实施。谈话由纪检机关组织进行,一般由分管纪检监察部门的 校领导或者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 人做好谈话记录。 第五条 纪律审查谈话须指定专人成立调查谈话小组。对于情节简 单的案件,一般应由两人办理,一人主谈,一人记录;对于重大复杂的 案件,应由三人以上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谈,一人辅谈,一人记录。 第六条 纪律审查谈话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 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谈话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 第七条 纪律审查谈话须制作谈话笔录,并指定专人进行谈话记录。 —2— 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 况填入《三江学院纪委谈话笔录》,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纪律审查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 映或存在的问题,对违纪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帮助和教育,听 取被谈话人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以查清问题事实。 第九条 被谈话人在接受正式谈话前,需向调查组说明本人姓名、政治 面貌、入党时间、学历、所属单位以及个人任职情况等。 第十条 谈话对象应如实对谈话组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回答,允许 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 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一条 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 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 措施; 第十二条 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员须对谈话记录进行核实并签名。 第十三条 重要纪律审查谈话要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谈话调查结案后,校纪委及纪检监察机关要按 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及组织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谈话人及谈话对象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并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机关、谈话人及谈话对象不得泄露个人和 组织秘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