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生猪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桃农(动监)罚〔2021〕22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2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22 号 当事人:李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XX 号 当事人李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生猪到 达目的地后 24 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 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湖 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入湘生猪调运情况的通报》 ,有 5 车 2020 头生猪跨省输入未经指定通道,从江西省进入湖南省 桃江县 XX 镇。经查, 《通报》上的 220 至 224 项,是我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XX 号李 XX 从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联丰合作 社购入的。起运日期 3 月 5 日四车、到达日期 3 月 6 日凌晨,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编 号 3602227652 实 际 到 达 295 头 、 3602227653 实际到达 342 头、3602227654 实际到达 373 头、 3602227655 实际到达 380 头;起运日期 3 月 6 日一车、到达 日期 3 月 6 日晚,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3602227656 实际到 达 310 头;随车都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中科基因报告编号 202101774、202101776) ;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上标注的仔猪 2020 头、实际到达 1700 头。5 份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处均没有加盖入湘通 道检查站印章。我县养殖户李 XX 与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衡阳分公司按“公司+农户”方式进行合作。生猪到达目 的地后 24 小时内没有向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经调查, 现存栏生猪 1695 头、分十个栏饲养;落地损耗 2 头、饲养过 程中死亡 3 头,总共死亡 5 头,其余生猪正常;死亡生猪按规 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存栏生猪随 机采血样 20 份,送中科基因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阴 性(检测报告编号 202103747、202103748)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当事人李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李 XX 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当事人李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生猪到达目的地后 24 小时 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事实、生猪的来源;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衡阳分公司开发员孙 XX 身份信息; 四、孙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 未经指定通道入湘的事实; 五、涉案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非洲猪瘟检查 报告复印件; 六、《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入湘生猪调运情况 通报》复印件; 七、《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动物及动物 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名 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 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 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 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四项“从事生猪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四)经公路运输生猪时,应从中南区或中南区各 省(区)公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动接受动 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当事 人李 XX 生猪到达目的地后 24 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 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 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之规定。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22 号),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 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李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李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行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 百零五条:“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当事人李 XX 生猪到 达目的地后 24 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行为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 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 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七条:“1、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 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鉴于 当事人李 XX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未 造成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罚款 5000 元; 二、生猪到达目的地后,24 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罚款 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