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临沂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临大校办发〔201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 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教财字 〔2011〕65 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鲁财资〔2011〕78 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资〔2010〕5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 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 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 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由国家统一所有,省教育厅、省财政 厅监督管理,学校占有使用。校长作为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 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 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推动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法处 置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领 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家具 等实行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文件,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归口管理部 门、使用部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 作; (三)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组织效益 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调配、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有偿使用报批, 监督使用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组织资产设备采购计划审核、论证、验收及设备维 修等; (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产设备类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 (八)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 的共享、共用和效益评估。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 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归 口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 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归口管理资产的计划、论证、验收、清查登记、统 计报告、效益评估等,并负责指导日常的维护管理; (三)办理归口管理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的审 核手续;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 完整。 第七条 各学院、校区、研究院(所)、处(室)等国有资产占 有、使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评估检查、统 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账账、账卡、账物完全相符;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的购建计划、立项、论证、接收、 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维修、处置申请等;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 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 整,提供全校资产共享服务及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须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全 资产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系所、实验室等)和个人,认 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需建立账簿、分类 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均需及时 入账。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 用部门,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及大宗一般设备、仪器、 家具等的购置,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实行购建项目 首席申请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须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 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 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 建立立项、论证、采购、验收、入库、领用、保管、借用、修缮、 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等制度。 第十三条 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 及其他财产权利,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本单位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个人,须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 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做到家 底清楚,账账、账卡、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盘盈或者盘亏 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 租或出借学校土地、房屋、设备、校名校誉、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资 产。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须及时提出调剂 使用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调剂处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任何 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 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 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 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 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未按规定 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申请单位或部门须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 和效益论证。 第二十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 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 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 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 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批后,可使用仪器设备 对社会或师生开展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 资),须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外投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 的发展。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 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五)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 成的资产; 3.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要的资产; 4.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审核并报批。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 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 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资产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 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确需超过 3 年的,每 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承租 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产 权转移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 、有偿转让 (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 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 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 处理相关会计财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 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 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变更能够带 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 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三)资产盘点表; (四)资产调拨、报废或报损审批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审批权限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 报省财政厅审批: 1.房屋建筑物;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单项账面原值 10 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5.单项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上无形资产; 6.单项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7.批量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上存货; 8.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 体资产处置。 (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单位上报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初步论证后,向资产归口管 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申 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核、学校审批或教 育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报批、备案手续。 (四)招标采购部门根据批复文件对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 报废、置换等资产组织评估及拍卖、招投标等处置,并按规定将收 入上交学校。 (五)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相关账目处理及 归档。 第三十二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 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 (鲁教财字〔2011〕65 号)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1〕78 号)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 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 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 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 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作为 处置资产作价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 值 80%的,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 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 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 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 用或不便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 议转让或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章 收入与收缴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 偿转让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 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对外投资收入、资产租赁收入、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 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须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须协助财务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 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接受财 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 机构进行。相关部门要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管 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 保值增值;学校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并根据检 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 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 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 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 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 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损坏不汇报、不采取措 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 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不严格,不履行投 资者权利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据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处 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