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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建设质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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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建设质量标准(试行) 1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加强全校专业建设工作,提高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质量,特制订本 标准。 1.1.2 本标准依据《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12]4 号)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 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 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制订。 1.2 术语解释 1.2.1 专业:是指根据学科分类和社会职业分工需要分门别类进行高深专门 知识教与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本标准中的专业指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及其后续替代版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设置管理规定》设置和调整而成的本科专业。 1.2.2 专业建设: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一定的经济社会的阶段特征和现代科技 的发展特点,进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 实习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改进等一系列的活动,其 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2.3 专业建设质量标准:是指各专业必须完成的专业建设工作以及这些工 作必须达到的程度的考核标准,其考核的对象是专业建设工作的成效,是一种工 作(过程)质量标准。 1.3 适用范围 1.3.1 本标准是我校本科专业建设的通用标准、合格标准。 1.3.2 专业建设除了满足本标准之外,还需满足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要 求和相关行业现行规范和标准。 1.3.3 各学院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院各专业特点和发展现状,制订各专业 建设质量标准或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统一名称为《长沙理工大学××××××专 业建设质量标准(试行) 》或《长沙理工大学××××××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试 行)》。各学院制订的专业建设质量标准或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2 专业负责人 2.1 一般要求 2.1.1 各专业均应以学院文件形式确定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一个专业一个负 责人。专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专业负责人可以连任。 2.1.2 专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领导 和组织管理能力。 2.1.3 专业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专业建设职责。学院应每年对专业负责人的履 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负责人,应予更换。 2.2 业务要求 2.2.1 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教授职称,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本科学历,并获 得全日制学士及以上学位。在专业负责人各层次学历中,原则上至少有一层次的 学历或研修学力与本专业相关。 2.2.2 专业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 学术研究工作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和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专业赶超或保 持先进水平的能力。 2.3 主要职责 2.3.1 专业负责人应负责专业设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本专业社会需求调研、 社会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调研,设置本专业的可行性分析,负责编写专业 设置的可行性报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3.2 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 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3.3 专业负责人应组织制(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制(修)订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毕业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培养模式、教 学计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等。专业负责人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参与确定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的论证。 2.3.4 专业负责人应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本专业教学大纲编写的 原则意见,组织本专业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初审工作,并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教 学大纲的审定工作。 2.3.5 专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加强与本专业学 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了解和跟踪本专业教学实施过程,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 及时解决。 2.3.6 专业负责人应通过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形式,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发 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在教学改革、就业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每年至少为本专业学 生和教师举办一次本专业发展最新动态的学术报告会。 2.3.7 专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对本专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要求在本专 业有毕业生后每年进行一次校内外质量跟踪调查。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后,向 学院提出本专业的建设与改革建议。 2.3.8 专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出具体方案,并 协同学院和专业所在系组织实施。 3 专业建设管理 3.1 管理机构 3.1.1 各专业必须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性质,按照便于开展 教学工作的原则设置相应的教学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等教学基层组织。 3.1.2 各专业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有 组织能力、事业心强、敢于创新、不断开拓、热心为教学服务的教学骨干担任, 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1.3 各专业教学基层组织应配合专业负责人做好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课程 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规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 等教学建设工作。 3.1.4 各专业教学基层组织应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 作用。对于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专业教学基层组织,应予及时整改。 3.2 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3.2.1 各专业应制订并认真执行本专业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发展 规划每五年制订一次,中间可修订 1-2 次。各专业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期间应与 国家、学校的五年建设发展规划期间保持一致。 3.2.2 各专业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本专业 的发展现状、发展思路、专业定位、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课程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 学管理和教学督导、专业建设经费使用预算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制订分年度实施 计划。 3.3 教学基本文件 3.3.1 各专业必须制订和适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 (修)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进行或者获得学校批准同意后进行。 3.3.2 各专业必须制(修)订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包括课程教 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毕业设计(论文)大纲、课程设计(学 年论文)大纲等;承担全校公共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必须制(修)订其承担的全 校公共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各相关课程建设负责人主持制(修)订。 3.3.3 各专业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按照教学大纲、校历和学期教学进程 表制订教学日历。教师应在上课前将所授课程的教学日历上载到学校课程教学辅 助平台。 3.3.4 各专业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都应依据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写教案和讲 稿, 教师应在上课前将所授课程的全部教案和讲稿上载到学校课程教学辅助平台。 3.4 基本管理制度 3.4.1 听课评课制度。各专业应建立健全包括学生评课、督导评课、同行评 课等环节的系统、规范的听课评课制度,并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各专业听课评课 制度及其实施计划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并切实遵照执行。 3.4.2.青年教师培养制度。各专业应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培养制度,并制订具 体实施计划。各专业应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 博士、硕士学位以及获得其他形式的培养和深造。对于高等学校教龄不满三年的 教师,应以文件形式为其确定指导教师,明确规定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任务。指导 教师和被指导教师的实际表现均应纳入教师的业务考核范围。 3.4.3 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各专业应建立健全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并制订具 体实施计划。各专业应加强对学生、教师信息员的奖励和培训,严格执行教学工 作质量信息员制度。 3.4.4 教研活动制度。各专业应建立健全教研活动制度,并制订具体实施计 划。每学期初,各专业应制订本学期教研活动计划,定期(原则上每两周 1 次) 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研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应做好教研活动 的详细记录。 3.4.5 试讲制度。各专业应建立健全试讲制度,并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各专 业新教师上课(含实验)、教师上新课(含实验)均须进行试讲。院(部)教学 督导组成员及本专业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共同组成试讲考评小组组织试 讲工作,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和教学要求全面考评,并形成试讲考评结论。 3.4.6 实习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应建立健全实习教学(含认识实习、课堂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等)管理制度。各专业应根据 学校实习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各专业应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并 组织实施实习教学检查、实习考核、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3.4.7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各专业应建立健全毕业设计(论文)管 理制度。各专业应成立以系(室)主任为组长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贯 彻落实学校和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 4 教学队伍建设 4.1 教师数量与结构 4.1.1 各专业教师数量应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应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 生学习辅导。原则上,每个专业的在职专任教师数量与本专业的在校学生人数之 比应不小于 1:20;不同专业的师生比可根据本专业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 低于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的规定。 4.1.2 各专业教师队伍应符合基本要求,包括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学缘、 职称等结构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 整体素质满足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等。其中,各专业在编的主讲教师 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已通过岗前培训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证书。专任教师的高级职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30%。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 位、博士学位的比例应高于 60%。 4.1.3 各专业可根据需要聘请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外聘教师,但必须经过 学校批准并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 4.2 教师素质与水平 4.2.1 各专业教师必须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从严执教,为人 师表,严谨治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取得数量较多的较好的科研成果。 4.2.2 各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指导总体上必须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 求,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较高。 4.2.3 各专业教师应具有足够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能力,并且 能够开展相应专业实践问题的研究,其专业实践背景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5 专业教学条件 5.1 教学基本设施 5.1.1 实验室建设。各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 备所占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04]2 号)的规定,并达到合格以上水平。各专业必须建设一支合格 的符合专业发展要求的实验人员队伍,实验室必须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管理、使 用规范、科学,利用率较高。 5.1.2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各专业必须建立总量不少于 5 个的相对稳定的校 内外实习教学基地。各专业应加强与外界的联系,让学生及时了解社会和行业的 需求,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基地。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特点、师资情况以及原 有的创新成果建设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地,加强校企合作。 5.1.3 图书资料建设与利用。各专业生均藏书量和生均年进书量必须符合教 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04]2 号)的 规定,并达到合格以上水平。各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类图书资料)必须满足教 学基本要求,利用率较高。 5.2 课程建设 5.2.1 各专业应做好课程建设工作,制订和实施课程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好 本专业各类课程建设,按照各类课程建设的要求按时完成验收工作。每门课程都 要确定课程建设负责人,并明确规定其权利与职责,定期组织对课程建设成效的 评估。 5.2.2 各专业均应有立项建设的校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 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并做到按计划实施建设工作,成效明显。 5.2.3 各专业负责开设的所有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和 90%以上的选修课程, 均应利用学校课程教学辅助平台建成网络数字资源,资源利用率高,成效明显。 5.3 教材建设 5.3.1 各专业应该做好教材建设工作,落实好学校制定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制 度。 5.3.2 各专业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择优原 则选用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以上的优秀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 材。 5.3.3 各专业应根据自身特点与优势,积极组织本专业教师编写教材并公开 出版。 6 教研教改与教学成果 6.1 教学改革与研究 6.1.1 各专业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现状与趋势,结合本专业实际,组织好教 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和运用研讨式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不断提 高教学质量。 6.1.2 各专业专任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改革。近五年内,人均参加研究校级 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数量不少于 1 项。 6.1.3 各专业专任教师应积极撰写教学研究论文。近五年内,人均在省级及 以上报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的数量不少于 1 篇。 6.1.4 各专业专任教师应积极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近五年内,人均参 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的次数不少于 1 次。 6.2 教学成果的评奖与应用 6.2.1 各专业必须做好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总结、推荐工作。原则上,近五 年内各专业主持或参与获得的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不得少于 1 项。 6.2.2 各专业应积极组织本专业取得的重要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成果 推广应用应有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效果评价方案。 7 人才培养方案 7.1 基本要求 7.1.1 各专业应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 每四年修订一次, 在执行过程中可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持续改进。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满足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与要求,做到 理念先进,内容科学,逻辑严明,格式规范,特色鲜明。 7.1.2 各专业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 并邀请校内外专家、用人单位代表进行细致论证。 7.1.3 各专业制(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且执行效果良好。 7.2 培养目标和要求 7.2.1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发 展规律,体现我校办学定位、特色和实际状况。 7.2.2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对培养目标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专业培养 目标和要求应体现本专业的办学特色或符合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7.3 课程体系 7.3.1 各专业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的设置应符合“基础性、系统性、学术 性、拓展性、宽口径”的原则,有条件的专业应按照学科门类构建学科(专业) 基础课程体系。相同专业类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基本相同。 7.3.2 各专业的专业(或专业方向)模块课程设置应突出专业特色。模块课 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类,专业必修课的开设应满足培养学生核心专业素养的要求; 选修课程的开设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其数量应达到应选修学分的 1.5-2 倍。 7.3.3 各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原则上应满足教育部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推荐的核心课程体系要求,并满足本专业认证与评估的要求。 8 人才培养质量 8.1 基本要求 8.1.1 各专业必须配合完成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及时 保质保量地做好本专业状态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报送、保存工作。各专业 报送的专业状态数据与分析报告应该科学、客观、真实。 8.1.2 各专业必须重视并做好人才培养质量的跟踪调查和数据统计工作,建 立跟踪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评价的长效机制。各专业原则上必须对当年应届毕业生 的就业状况和当年毕业满 5 年的往届毕业生的岗位适应、业务发展状况进行调查。 8.2 学生能力与素质 8.2.1 近三届毕业生平均按时毕业率较高,且毕业率基本稳定。 8.2.2 近三届毕业生(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计)平均学士学位授予比例 较高,且保持基本稳定。 8.2.3 近三届毕业生中,考研平均录取率较高;近三年中,学生获得省级及 以上各类竞赛奖励的学生数占该专业在校人数比例较高。 8.2.4 反映本专业毕业生综合能力素质的指标如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理论素 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社会实践与适应能力等均必须达到学校制定的总体培 养目标和要求。 8.3 社会影响 8.3.1 近三年,本专业招生第一志愿录取率原则应高于 60%,且第一志愿录 取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8.3.2 本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原则上不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 20 个百 分点,且近三年的就业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8.3.3 本专业毕业生的实际就业领域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吻合度达到 60%以 上,毕业生就业岗位与所学专业相关性较高,适应性较强,发展良好。 8.3.4 在应届毕业生调查中,毕业生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的满意率达到 80% 以上,且满意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8.3.5 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满意度较高,近三年平均满意率达到 80% 以上。 9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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