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doc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7〕72 号 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23 日 1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 2017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 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 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 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规 定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 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3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 记过的期限一般为 9 个月,严重警告及警告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起 算。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满, 学生须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 ,由学 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处分期间的悔改和进步表现做出意见,并上 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时解除;表现特别突出的,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解除。提 前解除的,留校察看及记过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严重警告 及警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3 个月;在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 其情节给予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毕业班的学生处分期限视其 在校时间而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或诈骗公私财 物,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 (五)考试(考查)时,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 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 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4 的; (六)第二次考试(考查)作弊的;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八)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以上的; (九)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以上的; (十)策划、唆使他人实施打架、斗殴行为或为他人打架、 斗殴提供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纠集校外人员到学校打架、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 同学、纠集本校同学到校外打架的; (十二)殴打教职工的; (十三)聚众赌博的; (十四)有吸毒行为或非法持有毒品的; (十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 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十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 留的; (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的; (三)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并造成打 架后果的; 5 (四)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或 诈骗公私财物在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五)考试(考查)作弊的;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三十学时以上五十学时以下的; (七)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八)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通过各种方式广为散布 的; (九)服用违禁药物参加各类体育竞赛的;由他人代替、代 替他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的; (二)动手打人但未致轻微伤的; (三)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未造成后果的; (四)持凶器威胁他人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学时以上三十学时以下的; (六)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协议、合同、成绩单、教师 签名等的; (七)冒领、冒用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或违规转借各种证 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偷盗公私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或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九)在校内酗酒的; (十)学校已安排宿舍,擅自在校外租赁、购买房屋住宿或 6 借宿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或以其他形式支持一方打 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挑衅或其它方式触及 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 (三)私藏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的;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十学时以上二十学时以下的; (五)偷盗公私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下的或诈骗公私财物, 价值 1000 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用言语侮辱、挑衅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 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的; (二)在校内打麻将(含纸质麻将)、骨牌的;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 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违规电器或大功率电器等设备及私拉 电线、网线等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调换、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的; (五)未经管理人员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寝室的; (六)在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内焚烧纸张、废弃物等,经批 评教育不听劝阻的; (七)在学生集体宿舍内饲养宠物的; (八)一个学期内,不按时归宿或无正当理由彻夜未归宿达 7 三次的; (九)一个学期内,无故未刷卡出入学生宿舍门岗达四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一)组织、策划、煽动或作为骨干参加非法集会、游行、 示威及罢课、罢餐等活动,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二)编印非法书刊或制作非法音像制品的; (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或擅自盗用、出售他人 重要数据文档,造成损失或社会危害的; (四)制作、张贴、散发(包括网络形式)有损国家和学校 形象、声誉的传单、大小字报、信息言论的; (五)因使用电炉、加热器等电器或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 及吸烟引起火灾的; (六)聚众斗殴或持械打架造成后果的; (七)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介绍、组织、发 动、引诱他人在校园内或互联网平台参与“校园贷”等相关金融 活动或推销相关金融产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 的; (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三)参与群架的; (四)以“劝架”、“拉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 8 的; (五)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和图像或散布、复制、出售 (租)、传播(包括网络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六)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网络等形式,造谣、传谣、诬 陷或诽谤他人的; (七)调戏、侮辱及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或对异性有流氓行 为的; (八)私刻、伪造或偷盖公章的; (九)参与非法传销或以各种形式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的; (十)违反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 团并开展活动或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违反社团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的; (十一)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十二)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 (十三)以盈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 网络金融平台借款或购物的; (十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 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院(系、所)等机构或者学 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9 (一)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推优、评奖、处分等 原因,对教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 (二)无故不参加所学课程考试的; (三)在校内建立“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组织 的; (四)酗酒肇事的; (五)登录非法网站的;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 网络系统的; (六)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的; (七)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有意包庇, 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 理的; (八)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布告,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不按时归宿或无正当理由彻夜未归,屡教不改的; (十)在公共场所传播、观看淫秽书画、影像资料,或在公 共场所乱写乱画淫秽字画的;偷窥异性宿舍洗手间、浴室的; (十一)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编造或者传播 虚假、有害信息的; (十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参与提供刷单、刷信誉等 虚假信息服务的; (十三)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设施的; 10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设施,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 (三)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故意在教学楼、阅览室、宿舍、墙报栏等公共区域墙 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的; (五)以各种形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不尊重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破坏和影响民族团结的; (六)非法扣留、拆阅、冒领或毁弃、隐匿他人信件、包裹、 汇单及其他邮件的; (七)故意破坏学校重要集会、重大活动秩序的; (八)盗窃、毁坏、损坏馆藏图书、报刊的; (九)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在教学楼、阅览室、宿舍等公共区域起哄、往楼下扔 东西、摔物品、放鞭炮、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十一)考试(考查)违纪的。 (十二)强行追求他人,屡教不改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 (如:宣传、散发、张贴旅游等广告,或居间介绍任何形式的旅游活 动,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 的; (十四)学生或学生社团组织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或协助组织 集体外出活动的; (十五)未刷卡,冲闯学生宿舍门岗,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盗用他人或单位各类账号和密码的(含上网账号和 11 密码) ; (十七)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含饭卡、水卡) ,又拒 不返还的; (十八)在校园内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电动车,屡教不 改的; (十九)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活动的。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奖评优,且不得 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 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立即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 实,认错态度好,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及认错态度 差或属重犯的,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权限和管理: (一)学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 查核实,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调 查取证;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调查 取证;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 调查取证;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 证,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12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 作处、研究生工作部门联合调查,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二)学生违纪事件调查清楚后,要及时将学生违纪事件的 调查材料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 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处理。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 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或研究生工作部门,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做出处分决 定。 留校察看处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 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审核, 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 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对违纪事实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须 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做处理的, 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 (五)有关单位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若程序不当,定性 不准确或未按规定办理,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有权提出 异议,并要求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 (六)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将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13 书和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文字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 登记表》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存入学生人事档案,不得撤销。 (七)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 部门,全校在籍学生的违纪处理统一归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 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或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经 济损失的,须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对于入学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时可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学生的处理持谨慎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学生 的材料(包括《海南师范大学违纪处分登记表》、调查材料、证据 材料、学生违纪综合材料、交代材料、陈述材料、申辩材料等) 要完备。处分旷课学生,须加附有任课教师签名的学生旷课原始 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凡处分学生,须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登记表》,填写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归入学校文字档 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学院、 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家长。涉及个人隐 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 14 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须 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 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决 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 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二份) , 并告之其有申诉和申辩权。拒绝签收的,记录在案,可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 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 经过 7 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 的申诉。 15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 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 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 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 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6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数字“以上”均包含本数,所列给 予某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教育的民族预科生和国际学生的 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南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海师办[2006]48 号,2014 年 7 月 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