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青年英才计划参考).doc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 三年行动计划(2013 年—2015 年)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 动计划(2013 年—2015 年) 》(京教人〔2012〕15 号),规范 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 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 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 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 年—2015 年)项目管理办法》 (京 教人〔2013〕2 号)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 称“高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 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人 才引进计划、“长城学者”培养计划、特聘教授计划和青年 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四个方面。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科学论证,合理配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 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 1 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 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 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 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 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 预算管理要求和项目特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 第六条 市教委根据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 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 通知高校。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 行预算申报。 第七条 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 (二)属于高校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资 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绩效目标满足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 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2 第八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 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 成。 第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高校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 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所有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 报告,其中 2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 需附专家(需有外单位专家)或中介机构的项目论证意见;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 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 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 类科目填报;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 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 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资金预算、需求时间,并在 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 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教委有关规定申报。 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 第二章 项目资助标准及经费开支范围 3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在首聘期(一般为 3 年)内, (1)年薪 30-50 万元(税前),高校可给予额外配套; (2)提供 5000 元/月的住房补贴(税前),或提供不低 于 100 平方米周转性住房; (3)市财政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需要,分年度为其提 供建设经费。 (二) “长城学者”培养计划 入选“长城学者”培养计划者,分年度给予建设经费资 助,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 100 万元以内,人文、 社科和艺术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 30 万元以内;资助周期 为 3 年。 (三)特聘教授计划 在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 10 个月及以上的,享受工作 补贴每人每年 20 万元(税前) ,不足 6 个月的,享受工作补 贴每人每月 2 万元(税前,含在岗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福利) , 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四)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 入选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者,分年度给予建设经费资 助,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以内,人文社 科艺术类和管理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 5 万元以内;资助周 期为 3 年。 4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 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工资:是指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聘教授的工作 报酬及住房补贴。 2.仪器设备购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 设备和软件,以及对现有专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发生 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 3.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 外单位专用仪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4.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原则上 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含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 品)、资料费、印刷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 行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 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出版费标准: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 得超过 5 万元(含);期刊发表费标准:国内一般期刊论文 发表费每篇不超过 1000 元(含),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费 每篇不超过 3000 元(含),国外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 5000 元(含)。 7.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 5 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 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5%。 8.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 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 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 总经费的 20%。 9.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 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高校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 标准和会期。 1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 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京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1.培训费:仅指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实践能力组织、 参加相应培训的费用(不包括学历教育)。 1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 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学生劳务费每人每月不超过 1000 元。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8%。 13.专家咨询和成果鉴定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 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成果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 目总经费的 15%。其中:聘请本市专家费用只包括咨询费(外 6 埠专家含食宿费和交通费)。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00 元/人天的 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0 元/人天执行。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管理 相关的人员及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的因公出国(境)费、会议 费、培训费应纳入校级统筹,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实际需求并结合开支范围要求 编制预算。 第四章 预算审核和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申报 理由是否充分,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绩效目标是否 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 有关要求填报;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 规定; (五)含有资产购置内容的项目是否执行市财政局和市 教委相关规定。 7 第十五条 市教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教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在 项目经费控制数内,对高校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 的项目,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核。统筹安 排项目经费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申报项目 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 评审的有关要求,组织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教委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 核汇总,形成市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市教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 依法批复各高校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高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管理。高 校应严格劳务支出,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 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 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 8 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 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高校根据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 加强项目经费支出进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 用项目经费购置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 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相 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 有或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 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 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 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高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 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 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了,高校应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纳 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经市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高校上报决算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 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效益情况、 9 经费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实行财政评价、市教委部 门评价和高校自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加强绩效目标管 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审核和筛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 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 项目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高校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 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一条 高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 职责,依法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的履责情况和组织实施等各环 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 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责令限期整改。同 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0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现行财政预算隶属关系纳入 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各自职 责分别解释。高校须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 资助的项目按《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 理办法(修改稿)》(京教财〔2008〕20 号)执行,2014 年 1 月 1 日起该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月 日起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