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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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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6 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做好 2016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湖南省《关于 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和《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数学与计算科学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评审机构 成立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完成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李应求 副主任委员:黄创霞 委 员:张宏伟、涂道勇、刘仲云、周富照、王晚生、朱恩文、 谢永钦、梁小林、游兴中、万勇、周伟军、李秋桂、杨爽、学生一、 学生二、学生三 二、奖励评审原则 1、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评审。 2、评选各类奖项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获奖名单 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奖学金评定办法 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学院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定如下: 1.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按期完成培养过程相应环节的计划任务,表现优良。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奖学金(参评学年内)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 60 分以下); (3)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等环 节有不合格者; (4)超出学校规定基本学制年限者; (5)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环节(如教学实践、参加学 术讲座次数等)有不合格者; (6)在课程学习阶段缺席学时达到 1/3 及以上者; (7)未按学院有关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8)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 (9)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10)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11)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1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13)在评奖年度规定学习期限范围内,因私原因不在校学习时 间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报。 3.金额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4.注意事项 研究生在硕士阶段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一申 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5.国家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方法 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a*45%+b*10%+c*10%+d*35% 其中 a 为科研成果总分)(专业型乘系数 1.2) ;b 为非科研类获 奖总分;c 为社会服务总分; d 为学业成绩(d=∑(课程成绩*相应 学分)/∑(总学分))。 a.科研成果加分 (1)科研项目 主持省级和校级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 10 分和 5 分; (2)科研论文 以第一作者(以我院为作者第一单位)发表 SCI 收录论文每篇计 10 分; 在 EI、CSCD 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 3 分,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 文每篇加 2 分。论文内容要求与自身专业相关。 注: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满分, 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加 0.5×满分;多篇则累加积分。 (3)发明专利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的第一发明人每项计 10 分。 注: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获批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 权),学生第一发明人加满分,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 加 0.5×满分,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三发明人加 0.2×满分) (4)科研类获奖 参加国家级研究创新论坛等学术活动论文获一、二、三等奖,分 别加 5、4、3 分;参加省级研究创新论坛等学术活动论文获一、二等 奖,分别加 3、2 分。 注:凡符合加分的同一作品,只能加分一次,按照最高项的加分 规定加分。 b、非科研类获奖加分 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研究生统计案例竞赛、全国大学 生统计建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等学校组织的科技 竞赛,获国家级各种科技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10、8、6 分; 获省部级各种科技竞赛一、二者分别加 8、6 分;获校级各项科技竞 赛一等奖者分别加 4 分。 (1)获全国非科研类比赛(由本校组织的如体育比赛、英语翻 译大赛等)一、二、三名者分别加 5、4、3 分;获省部级比赛一、二、 三名者分别加 4、3、2 分;获校级比赛一、二、三名者分别加 2、1、 1 分。 (2)获得校级荣誉如“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等加 5 分;获得院级荣誉者加 3 分。 C、社会服务加分 (1)社会工作加分 社会工 校研会主席、副主席、 院研会副 各班班长、各 各班班委、 作 部长、院研会主席 主席、部长 党支部书记 支部委员 加分 5 3 3 1 注:各学生干部由学工办进行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 “不合格”者不能加。(分数不能累加,取高分计算) (2)引领学风建设加分,具体内容及加分办法如:担任班导师 一项,满分 2 分;本科生科研团队指导,满分为 2 分/组;担任个人 指导,满分为 1 分/人。 (3)学校团委、学工部和研究生院等组织的如暑期社会实践活 动项目等,省级项目加 4 分,校级项目加 2 分。 (4)西部志愿者加 5 分,挂职锻炼加 5 分。 (5)凡符合加分的同一内容,只能加分一次,按照最高项的加 分规定加分。单项累计不超过 5 分 6.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提供 视作弃权处理。 (1)已发表的论文应附原件及刊物目录与论文的复印件; (2)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要附论文全文复印件与录用通知 原件及汇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获得各类奖项的同学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 证明材料。 四、评审程序 1、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 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各栏目按要求填写,其中推荐意见必 须由导师填写。 2、评审与公示 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并通过网络、宣传 栏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间为 5 天。公示期间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 委员会及时研究并进行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填写《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 3、上报学校 公示结束之后,学院评审会员会将相关申请材料、评审材料上报 学校初审、终审。 五、其他 1、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 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永久性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各项奖 学金申报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其它未尽事宜由数计学院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及处理。 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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