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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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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 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发〔2006〕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 作的意见》(教发〔2006〕17 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 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 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 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5000 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8000 人以上,在 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 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 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 1 个以上学科门类 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 3 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 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 3 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 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 3 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 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 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 15%,且至少有 2 个硕士学位授予 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 20 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 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 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 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 280 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 的比例应不低于 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 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 30%,其中具有正教 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 10 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 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 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1 人;每个 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1 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 一般应达到 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 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 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 400 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 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 100 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 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 “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 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 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 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 2 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 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 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 5 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 学校至少应达到 500 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 3000 万 元; (2)近 5 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 奖励 20 项,其中至少应有 2 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2 个和重点学科 2 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 10 个硕士点,并且有 5 届以上硕 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 60 平方米 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 500 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 到 30 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 积应不低于 15 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 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 20 平方米,人 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 15 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 低于 30 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 5000 元,人 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 3000 元,体育、艺术类院校 应不低于 4000 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 医类应不低于 80 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 于 100 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 80 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 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 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 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 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 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 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 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 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 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 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 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 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 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 ×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 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 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 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 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 4 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 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 3 季度 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 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 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 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 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 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 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 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 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 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 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 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 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 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 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 少于 1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 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 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 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 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 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 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 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 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 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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