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9〕97 号 关于印发学生海外交流学习 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专项经 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18 日 1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 2019 年 10 月 18 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 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推进学校办学国际化进程,稳步实施国际化人才培养 战略,学校特设立“海南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 (以下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 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人数 海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以 下称“学生”) ,根据每年专项经费总额度给予一定数量学生相应 资助,其中参加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交流项目和短期交流项目资 助人数各占总资助人数一半,按照申请项目时学生历年成绩绩点 排名,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获得。 二、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 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达到海外接收高校要求; (四)中国国籍学生,身体健康。 三、资助范围与额度 (一)经学校认定的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修读学 3 分课程交换项目给予部分资助。 (二)经学校认定的学生海外短期游学、研修、培训、实习、 社会实践、国际交流活动/学术会议等相关交流学习、访学等活动 给予部分资助。 (三)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本项目资助的学生,如果外方接 受学校没有免除学费,可获得专项经费针对学费部分的一定资助。 (四)经学校同意的旨在推动我校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其他项 目给予一定资助。 四、资助标准 (一)资助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修读学分 课程,其具体资助标准为: 1.赴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国家交流学习项目的自费学生: 分别按照 10000 元/学期,20000 元/学年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 学生给予资助。 2.赴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国家交流学习项目的免学费(自 理食宿等费用的)学生:分别按照 5000 元/学期,10000 元/学年 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如国(境)外友校在免 除学费的基础上免除了住宿费或给予其他补贴,则参与项目学生 不再享受专项经费资助。 3.赴其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交流学习项目的自费学生: 分别按照 5000 元/学期,10000 元/学年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 学生给予资助。 4.赴其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友校交流学习(交换项目) 4 的项目的免学费(自理食宿等费用的)学生:分别按照 2500 元/ 学期,5000 元/学年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如果 国(境)外友校在免除学费的基础上免除了住宿费或给予其他补 贴,则参与项目学生不再享受专项经费资助。 5.鼓励优秀学生积极申请赴 QS 排名世界前 300 位的世界顶级 大学选修学分课程,对最终获得入学资格并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 经学校认定后,给予全额学费 30%资助。 (二)资助学生赴海外参加短期游学、实习、社会实践、国 际交流活动/学术会议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 3000 元的 资助。 五、专项经费管理 (一)专项经费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申报、 实施和决算工作。 (三)学校成立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 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海外交 流生专项经费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工作办公室,负责海外交流生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项 经费评定工作组每年集中研究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本办法提出 的不同项目资助标准建议,并提出最终执行资助标准。 (四)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年度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提 出下年度的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预算报告。 六、专项经费申请、发放 5 (一)所有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均需在派出前填写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申请表》, 并在规定时间内 送交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专项经费评定工作组研究决定 的最终资助标准,按项目逐项编制学生海外交流学习资助表,报 财务处,并以奖学金的形式发放。 学生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成的《海南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申 请表》 ; 2.与海外高校或科研学术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有关合作协议、 海外高校(机构或组织)有关学术会议或研究活动的正式通知; 3.短期交流项目任务书(计划书) 、会议论文、活动安排书、 正式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4.个人交流学习总结。 (三)获资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或追回已 发放的助学金: 1.未参加已成功申请的项目; 2.在海外期间违反国家外事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 3.在海外交流期间,没有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学习成绩不 合格或出现大幅度下降; 4.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返校; 5.回校后未按规定提交海外研修成果和报告。 七、其他 6 (一)每位学生一个学段(本科阶段、硕士阶段、博士阶段) 最多获得 1 次海外交流学习项目专项经费资助。如果学生参与 2 次及以上海外交流学习项目,在符合资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选 择资助额度就高原则。 (二)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原则上应对参与海外交流学习项 目、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各学院(部)也应对本学院(部)派出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专项经费可向免费师范生、校级拔尖创新学生、以及 国际化水平较高的研究型学院(部)学生给予适当倾斜。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