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版)的通知.doc
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19〕3 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 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 版)》已经校长 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 2019 年 1 月 12 日 -1-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 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 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 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 号)和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学生。在我校修读的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 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 化需求。 第二章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2-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六条 入学、学籍注册与修业年限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 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 按规定缴齐预收学费等费用。各学院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准 -3- 考证、身份证、电子档案、毕业档案等证件材料,与学生本人实 行严格的对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 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附 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请假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保留 2 周的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总参谋 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 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保 留入学资格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 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学生所在 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其他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保留 -4- 入学资格申请,并附详细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和时间期限等,参 考上述条款办理。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上 级主管部门及我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并予以清退,所交学费等各类费用一律 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对相 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学生或上年度保留入学 资格申请入学的学生,经学校收费、报到、信息采集、学院入学 资格审查等环节,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取得我校学籍。教务处在 规定时间将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数据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 -5- 息网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的 学籍。学生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查询及学 历认证等。 第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教务处根据录取时的电子档 案及有关数据信息,统一制作学生证,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用 于学籍注册、修读课程、参加考试、购买火车票等。学生退学或 被开除学籍时,学生证由学院收回、销毁。 第十二条 当年录取的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无误,并办理 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其他在校学生在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 2 周内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年度平均学分学 费的总额预交学费后,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内(当年录取的新生 在领取学生证 1 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由所在 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有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包括选课、 听课、参加学业考试等。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 限为 4 年,专升本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 年,专科学生的基本 -6- 修业年限为 3 年。本科学生可在 3 至 6 年完成学业。专升本、专 科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推迟 2 年完成学业。 学生毕业学制按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计算。最长修业年限包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参军入伍时间)。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 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创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的一倍。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 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 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 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临沂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 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并向拟转入高校 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入外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 经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 公会批准,并征得拟转入院校的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不违背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经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同意,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校校长办公 会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 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 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 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的,方可出具相关函件。 (四)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 2 次,一般在每 年 5 月份和 11 月份办理。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 -8- 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 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 1/3(或 6 周)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等累计缺课超过一学 期总学时的 1/3(或 6 周)以上;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 学期休学,按 2 个学期计算。除在校生参军入伍和创业原因办理 的休学外,学生一般不能连续 2 年休学。休学时间超过 2 年按退 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 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的学 生需要提供由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鉴定的创业计划书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9- (五)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自发放休学通知书起转移至学生 及其家长,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签订责任转移手续; (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休学通知书规定的复学日期前 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教 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 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 在学院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做退学处理。 (二)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招 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后,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手续。 (四)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且未请假者,按 旷课论处。具体按照《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 资格。 - 10 -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按退学处理: (一)连续 3 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 15 学分的或者在弹性 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 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五)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审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 1 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 年总学时 1/3 的; (八)学校认为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个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 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因第二十八条 1-8 款 的规定而退学,可通过学院提供详细的调查证明材料,应退学学 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 况,并由 2 名调查人签名或有 1 名调查人和 1 名见证人签名并注 明日期,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 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经学校批准后, 教务处负责出具学生退学通知书并通知学院, - 11 - 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在 5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等证件上缴学院,其档案退回其家庭 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 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规定手续者,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退 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 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选课、缓考与重新学习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熟悉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并根据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不含双 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少于 15 学分。 第三十三条 凡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合格、旷考或对课程 成绩不满意者,必修课程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 或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 分学费。学生重新学习次数不限,重新学习课程按照实际考试分 数计。 - 12 -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或课程考试冲突不能参加考 试的,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学院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 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下学期学校统一协调安排考试。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 1 次,缓考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录。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与成绩记载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 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 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试根据教学计划正常安排进行,非正常 教学计划安排课程一律不安排考试。学生正常修业年限毕业前不 合格课程,只能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选课学习,并取得合格及 以上学业成绩。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 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及不合格)或二级(合格、不 合格)记分制。所有课程均需取得 60 分或合格及以上最终学业 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期 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该课程最终学业成绩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绩点换算。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 据,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 如下: - 13 - 百分制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第三十九条 合格 不合格 3.5 0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 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 公式如下: (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 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数。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本科学生在基本修业年 限内需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否则将不符合毕 业要求。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 考试: (一)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的课程。 - 14 - (二)某门课程缺勤 1/3 及以上者。 (三)缺交作业次数达 1/3 及以上者。 (四)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 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个 人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 处批准后,可由体育课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试合格可 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成绩单上须注明“体育保健课”字 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取 得的成绩及学分按辅修方式计入学籍档案,具体按《临沂大学全 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因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等原因导致课程修读时间冲突者, 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通过申请课 程免听,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参加平时考试及课程实验、实践等 教学环节,经课程学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每名学生每 学期免听课程原则不超过 2 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情形, 已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学 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 15 -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门课程成绩 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处分解除的有关要求 和手续,根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考 试违纪处分解除后或应届毕业生未解除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 好、学习突出的,经学生个人申请,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 重新学习;否则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外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该课 程的重新学习。 (一)应届毕业生表现较好、学习突出为以下方面: 1.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 2.到国外高一级学历层次学校学习(留学); 3.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 ; 4.考取组织部门的选调生、“大学生村官” ; 5.西部计划志愿者; 6.考取“央企”者; (二)学生办理重新学习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校处分解除决定书; 2.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学生,提供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原件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3.到国外高一级学历层次学校学习(留学),提供录取(接收) 学校录取证明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认。 4.考取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三支一扶”的学生,经县(区) 及以上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5.考取组织部门的选调生、“大学生村官” ,经县(区)及以上 - 16 - 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6.西部计划志愿者,学校团委提供相关证明。 7.考取“央企”者,招聘部门或企业人事部门提供证明并可 在有关网站查阅。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高到低依次 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黄色预警是指截止到预警 时间所有学期的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5 学分小于 8 学分者;橙色预警是指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8 学分 小于 10 学分者,或连续受到两次黄色预警者;红色预警是指不 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10 学分者,或连续受到两次橙 色预警者。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 学院对学生课程成绩进行分析, 统计出每名学生不合格课程学分,并作出有关预警级别。 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预警学生谈话,填 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向学生送达《临 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对于橙色预警学生,学院 需与家长联系沟通说明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对于红色预警学生, 学院需邀请家长面谈并做记录,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 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被学业预警的学生,学院必须安排教师 或者学习优秀的学生进行帮扶。 - 17 -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请假与考勤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各种 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课 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 课堂教学(含实验)按标准课时,见习实习、军训等实践性 环节每天按 6 学时计算。学生上课时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 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实验、 实习场所)。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事发后 1 天内补假),假满后办理销假 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 律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凡未经批准而离校或误课者, 按旷课处理。请病、事假 2 周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 2 周者, 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事假一般 不得超过 2 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 6 周。在考试期间请假,需同 时办理缓考手续。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 6 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章 - 18 - 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普通本科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选课和学业实际 情况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符合:在校期间的操 行评定为优秀或良好,且未受到过行政处分;申请时所修读学分 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70%及以上。 第五十三条 提前毕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提前毕业本科学生在第五学期的第三至四周内提 出。如有变更,可在当年 11 月上旬申请撤销。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临沂大 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校领 导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三)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参加第二年 6 月份 学校统一的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 书。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获得规 定的普通话相应等级证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质测试标 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 19 - 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返校重新学习有关课程,且 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性结业处 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每年 进行 2 次,第 1 次在 5 月下旬至 6 月上旬进行,第 2 次在 11 月 进行。每年 7 月份对高质量就业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学 生增加 1 次审核机会,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高质量 就业仅指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五十七条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 证明。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九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的本科 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相关学士学位,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 20 - 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沂水、费县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临沂大学全日 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临大校发〔2017〕16 号)同时废止。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2 日印发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