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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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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暂行规定 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 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充分重视考勤工作,由单位行政一把 手主管考勤工作,各单位指定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统计。教职工考 勤结果将作为工资与津贴分配、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条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 日考勤。专职任课教师(不含双肩挑人员)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 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及教学任 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根据工作岗位要求,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迟 到、早退。各单位考勤员负责记录本单位人员的迟到、早退情况。 第四条 按自然月进行考勤。考勤员根据月考勤表建立本单位考 勤簿,考勤簿由各单位存档备查。每月前 7 个工作日内考勤员须将本 单位上月考勤表、缺勤情况汇总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汇总一式两份, 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手签)后,1 份单位存档,1 份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实行考勤结果公示制度。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各单位须 将上月的考勤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张贴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各单 位报送考勤表时,需注明“经公示无异议”,如有异议,应积极调查 解决,并向人事处报送情况说明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教职工请事假不超过 15 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 责人审批;16 天至 30 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1 超过 30 天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病假、探亲假、产(育)假、 婚丧假等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请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 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范围及规定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因私事离开大庆,也须向本单位 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不按事假考勤, 但需在考勤表中加以说明: 1、教职工的住宅设施维修或搬迁,必须由本人在家照料的,在 3 天之内的可以不算事假,超过 3 天的,按事假处理; 2、学校组织的教职工体检、育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 育普查身体的; 3、女职工有不满 1 周岁的婴儿,在规定时间内哺乳的; 4、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住院确需陪同的,持医院书面提供的 陪住证明,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在 5 天之内的可以不算事假,超过 5 天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连续 3 天以上病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经 所在单位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病假时间连续 2 个月以上或 1 年内累计满 6 个月,病假 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医院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申请大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学校医院院长审 2 核签字并交病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后列入长病 假。从长病假病情鉴定之日起,满 1 年需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 作的一般应按黑龙江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经病情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提出 申请,按黑龙江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拒不申请退休的按 待岗职工管理。能坚持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长病假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 复工证明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学校医院复查、报人事处批复后, 方可复工。 第十六条 恢复工作不满 1 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病假 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者,病假时间可 适当延长。病假满 3 年仍不能上班的,原则上按黑龙江省主管部门的 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与亲属(指配偶与父母亲)异地分居又不能在公 休假日团聚的,工作 1 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 的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 1 次,假期分别为 30 天和 20 天。已婚 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第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在寒暑假期间实 行串休的教职工,应在串休期间探亲,如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 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第二十条 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 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其 配偶及亲属要求赴境外探亲的,在离境之前须办理请假手续,探亲费 用自理。 3 第二十三条 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假 期 3 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酌情给路程假。晚婚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且初婚者延长婚假至 15 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职工长大现仍由职 工供养的亲属死亡时,丧假为 3 天,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遇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其中 产前可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 长至 180 天,遇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男 职 工 可 享 受 护 理 假 5 至 10 天 ,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参 照 医 疗 单 位 意 见 适 当 延 长 。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 孕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二十七条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可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按照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有关规定休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规定 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条 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校内津贴的发放按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旷工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工作调动时,不按单位或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 者; 3、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4、请假期满未归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4 5、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提供的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6、要求校内、校外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 者; 7、聘请他人代班或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串班、替班的; 8、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 9、迟到、早退超出 30 钟以上的,累计 6 次按 1 天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经批准公派、自费出国及参加进修、培训等, 需办理审批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学习期 满未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旷工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且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旷工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经学 校研究决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考勤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本单 位考勤及请销假工作的全程管理。对于违反考勤及请假制度的行为, 各单位应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监督各二级单位考勤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不规范执行考勤或对 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通报批评,并追究考勤员及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考勤员月报考勤材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或不报、考 勤月报中有虚报现象的,一经查实,扣发单位主管领导及考勤员本人 月应发工资的 5%。 5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考勤工作中认真负责且没有出现差错的考勤 员,每月增加 200 元岗位津贴。单位主管领导的奖励在年终目标管理 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四十条 对各单位主管领导、考勤员的扣罚按月进行统计,年 终汇总进行扣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争议未决事项可向当地 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庆石油学院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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